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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44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0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1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1及其辩护人杨永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谭某2(已判决)在广州市XX广场XX室经营广州XX有限公司期间,招募杨某、潘某担任女主播,招募郭某、李某2等人及被告人谭某1担任业务员,开展直播业务。由业务员将各自控制的微信账号包装成女主播的微信账号,通过网络结识男性客户,以见面、发展男女朋友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暧昧聊天,引诱客户到直播平台看直播,并利用“刷任务”、“主播PK”、“踢黑粉”等套路诱骗客户充值消费。其中被告人谭某1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3,000余元(以下币种同)、林某79,000余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谭某1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因被告人谭某1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2年10月17日被立为网上逃犯,2023年3月5日,被告人谭某1被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林某的陈述,同案人员谭某2、杨某、罗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充值消费凭证、微信聊天截图,后台数据及光盘,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1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50,000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谭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5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予以没收。

三、退缴在案的钱款,按比例发还相应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房素平

审判员余乐

人民陪审员王芳

书记员蒋晓琦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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