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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3)38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0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通过孔某获悉被害人郑某因违规帮助他人办理居住证正在接受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查后,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帮助郑某逃避处罚,骗取郑某的信任。之后,李某以疏通关系需要支付费用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在本区XX路XX号停车场内收取郑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李某随即将上述钱款挥霍一空。2021年7月中旬,郑某得知李某并未帮其疏通关系后找到李某,李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号称已花费5万元打点关系,同时写下一张15万元的欠条,称2021年8月2日还款,之后逃匿。

2022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松江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照片、录音及视频材料、证人孔某、崔某、李某的证言、证人胡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理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案事件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里亭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全国库信息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斌

审判员张金

人民陪审员徐国英

书记员倪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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