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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检刑诉[2023]81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1   阅读: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3]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付某利用其本人注册的“货拉拉”APP司机端某,采用虚假下单、跑空单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深圳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XX幢XX楼)的优惠券、平台补贴、红包补贴共计人民币76,240.41元。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付某已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全额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付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二到三万元。

被告人付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秀玲

书记员樊丽萍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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