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吴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郑某虚构其女儿及自己生病就诊、动手术等事由,并以假冒医生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37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同年5月9日,付某发现自己被骗后遂报警。
同年9月3日,被告人郑某于本市嘉定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3日起至2028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向被害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房素平
审判员余乐
人民陪审员万思雯
二Ο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曹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