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松检刑诉〔2023〕3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1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吴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至5月,被告人郑某虚构其女儿及自己生病就诊、动手术等事由,并以假冒医生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37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同年5月9日,付某发现自己被骗后遂报警。

同年9月3日,被告人郑某于本市嘉定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3日起至2028年9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向被害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房素平

审判员余乐

人民陪审员万思雯

二Ο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曹婧怡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