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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3〕148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2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1隐瞒真实的婚姻状况谎称单身、开公司做生意和被害人李某交往,后虚构其外婆生病去世需要钱等事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23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1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1家属代为退赔,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有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流水、转账记录、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辨认照片、结婚证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对被告人李某1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相关请求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海瑛

书记员严培红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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