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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检刑诉〔2022〕17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3   阅读:

案件概述

某检察院以临潼检刑诉〔202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XX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某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魏某某与韩某某安(已判决)经预谋,欲通过虚构给客户办理分期贷款的方式,骗取深圳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仟金融公司)贷款私分获利。2017年8月10日,经他人联系带领高某某到西安市临潼区XX店,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韩某某安利用高某某身份,虚构一套分期购买一部苹果7PLUS的手续材料,并上传至佰仟金融公司,将6198元贷款本金骗走。作案后,魏某某伙同韩某某安等人将赃款私分后挥霍。

2.被告人魏某某与韩某某安经预谋,欲通过虚构给客户办理分期贷款的方式,骗取深圳佰仟金融该公司贷款私分获利。2017年9月5日,经他人联系带领王某到西安市临潼区XX店,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韩某某安利用王某身份,虚构一套分期购买一部苹果7PLUS的手续材料,并上传至佰仟金融公司,将6094元贷款本金骗走。作案后,魏某某伙同韩某某安等人将赃款私分后挥霍。

另查,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赔了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微信交易记录及截图、分期购机手续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XX罪;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并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XX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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