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太检刑诉〔202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晓军、检察官助理霍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因买海鲜与海鲜皇宫经营者被害人张某认识后,谎称其为某某市市政府工作人员,在2022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11日期间,在锦州市太和区某某乡政府、爱心医院门前等地,以垫付政府有关支出,报销后还款为由向张某借款,先后九次共计人民币8480元。期间杨某又以单位需要送礼为由,在微信上下单骗购海鲜七次,价值人民币3943元未付款。杨某将钱款全部挥霍,海鲜均被自己食用和顶账。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退赔和解,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截图、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退赔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其他证据材料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从轻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7刑终58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上诉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前罪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本罪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德存
人民陪审员蔡广森
人民陪审员高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蒋玉娇
法官助理于添
书记员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