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2]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本院通过普陀区XX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何汝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隐瞒其巨额负债的经济状况,虚构资金周转等理由,以高额利息为饵,先后骗取被害人任某人民币150万元(以下币种同)、张某1672万元、叶某1254.58万元、张某2600万元、张某340万元、张某460万元、张某5773万元、陈某220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期货交易及偿还债务,并于2012年3月举家逃匿。
2022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某、张某1、叶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3、黄某、阮某、魏某、叶某2、陈某4、陈某5的证言,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银行转款凭证、借条、银行查询材料、房产信息及期货交易明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民事判决执行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初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部分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36年8月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名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佳怡
人民陪审员季忠华
人民陪审员任三扣
书记员孙唯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