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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检刑诉(2022)77号诈骗罪刑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4   阅读:

案件概述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征询被告人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在××县务工时,得知被害人杨某1还没有结婚,便提出可以帮忙介绍对象。2020年11月初,张某虚构“张霞”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杨某1聊天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张某冒充“张霞”以过生日、过节、买衣服、维修车辆、交罚款等借口为由,多次要求杨某1为其转账,在此期间张某又假扮“张霞”父亲通过电话催促杨某1给“张霞”转账。截止2022年5月25日案发,杨某1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张理转账共计78496.14元,其父杨某2通过微信向张理转账500元。张某共计诈骗78996.14元,诈骗所得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与支付宝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截图,相关部门提取的被告人张理微信与支付宝交易明细,调取的景泰县人民法院(2003)景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8996.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被害人的财物,应当责令予以退赔。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判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杨某1的损失7899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葛松彬

人民陪审员刘三军

人民陪审员张国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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