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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检刑诉〔2023〕14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及辩护人钱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钱某某在身负债务及已离异的情况下,谎称其妻子经营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用于归还债务和网络赌博,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人民币25,509.4元。

2022年11月22日,被告人钱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路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还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及流水、电话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延期还款协议书,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恰当,应予采纳。采纳辩护人提出钱某某有坦白、初犯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33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人民陪审员梁钟芳

人民陪审员王媛媛

书记员李旭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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