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马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起,被告人唐某某以投资理财、获取返利为由,从被害人刘某处骗取大量钱款。当刘某向其索要本金及返利时,又多次以账户解封、聘请律师、疏通关系等虚构的理由,继续向被害人刘某骗取钱款。至同年底,唐某某骗取刘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2年8月10日在被告人唐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经上海XX事务所审计,2021年5月9日至2021年12月15日,唐某某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收到刘某打款金额共计499930元,向刘某打款金额共计54243元;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7月11日,刘某支付宝账户向“苹果专卖数码电器”转账金额3448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支付宝及银行交易明细,唐某某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唐某某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重新具结。
辩护人马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能认罪悔罪,钱款也并非完全用于自身的花销,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但确实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产生大额损失,被告人唐某某也表示愿意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退赔。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起,被告人唐某某以投资理财、获取返利为由,从被害人刘某处骗取大量钱款。当刘某向被告人唐某某索要本金及返利时,被告人唐某某又以解封账户、需聘请律师、疏通关系等虚构的理由,继续骗取被害人刘某的钱款。至同年年底,被告人唐某某骗取刘某钱款共计480167元。相关钱款直接转入被告人唐某某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或由刘某通过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的“苹果专卖”收款码转款。
本案经被害人刘某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2年8月10日在本市浦东新区被告人唐某某暂住处将其抓获。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计,2021年5月9日至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收到刘某打款金额共计499930元,向刘某打款金额共计54243元;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7月11日,刘某支付宝账户向“苹果专卖”转账金额344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支付宝及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唐某某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30年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八万零一百六十七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刘某,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纯杰
审判员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李雪珍
书记员朱晗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