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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2〕103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晨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袁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4月12日至同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感染新冠肺炎需隔离治疗、胃部疾病需手术、漏税需补缴等理由,伪造聊天记录、视频,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2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陈某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倪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号、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相册图片等材料指认材料、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工作情况,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家属帮助下主动退出赃款500元,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陈某退赔人民币十五万五千七百三十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美娟

审判员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潘一峰

书记员赖凌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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