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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13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6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7月,李兵与郭兵等人(均已判决)经营上海XX有限公司,先后在本区XX镇XX路XX号XX栋XX室、XX镇XX路XX号XX栋XX室成立半壶一部、半壶二部办公点,代理“BITMEX”、“XMEX”等虚拟币合约交易平台,招募并安排人员充当资深行情分析师角色,招募并安排刘某某等人伪装成虚拟币玩家,通过互联网与沈某、王少峰、张某、陶某、周某等44名被害人结识后,采用发送虚拟币合约交易策略、虚假盈利图等方式营造跟随其操作能够盈利的假象,获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至上述平台投资交易,以收取高额手续费、诱导被害人通过高杠杆、频繁交易等方式,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5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担任业务组组长,参与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2022年10王某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王某1、张某、陶某、周某的陈述、金某、充某、出入金记录、后台数据,证人杨某、曹某、王某2、江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网上对比,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发还;不足部分,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文燕

审判员周轶

人民陪审员黄介琦

书记员吕秋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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