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戚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始,同案人员张某、蔡某、戚某(均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以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高老庄饭店二楼作为办公地点,低价购入驼奶粉,陆续招募代理人员及合作讲师,由代理人员电话联系老年人并专车接至上址进行“餐推”,通过讲师虚设人设、夸大功效、虚假实验、允诺低价新疆行和扫码显示驼奶粉虚高价格再以“老年人优惠打折福利大放送”为噱头优惠出售等方式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截至2022年11月,共计骗得陆菊英等2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2021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胡某作为代理,参与诈骗数额约为人民币2万元;2022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戚某作为代理,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万余元。
2022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某、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戚某均已赔偿相应被害人。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员张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胡某、戚某的供述,相关签字确认的宣传照片、文字材料、转账记录、购买记录,西安XX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表格,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戚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戚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均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退赃情况等,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胡某、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奚燕云
书记员佘晓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