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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检刑诉[2022]32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6   阅读:

案件概述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22]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冯高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份,被告人许某在快手APP上发布驾校考试、包办驾驶证等视频,在明知被害人卢某因交通肇事致其驾驶证被吊销且在五年内不能重新报名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仍谎称能为被害人办理驾驶证。后通过中间人蒋某收取被害人15500元,委托他人办理一个假的驾驶证并邮寄给蒋某。案发后,许某退还给蒋某10000元。

2021年6月24日,被告人许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镇××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许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砀山县**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许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许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卢某5500元,并取得谅解。审理中,被告人许某通过本院预缴罚金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管义龙

人民陪审员冯军

人民陪审员贾运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天树

书记员怀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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