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湘阴检刑诉〔2022〕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跃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杰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被害人兰某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以低价购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湘阴县江东路创一大楼,并假意要求兰某与自己合伙购买,兰某信以为真。2021年1月14日,邵某以共同交纳定金为由,利用“转账撤销”功能,分别伪造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转账20万、30万的转账记录,从兰某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等费用。
2022年9月19日,被告人邵某被从湖南省网岭监狱解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沈某的证言;3.被害人兰某和易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达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此次所犯罪行,系2022年5月23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之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邵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邵某在本案中所犯罪行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李杰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兰某、易某的陈述。二人系夫妻,证明2021年1月14日兰某被被告人邵某以共同交纳司法拍卖定金为由骗取资金20万元的事实。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他与邵某(即被告人)是同学,与兰某(即被害人)系三年前一起吃饭认识的普通朋友,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邵某联系他送其到长沙市天心区长沙银行金城支行会议室与兰某谈了一阵事,后共同返回湘阴县。2021年8月邵某欠了他几万元,他讨债时听说邵某拿了兰某20万元,他打电话找兰某确认了这个事,听说邵某在外面欠了很多钱。3.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被告人邵某对2021年1月诈骗兰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被害人兰某、易某对被告人邵某的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及提取由邵某出具的承诺书、转账信息微信截图、聊天信息、执行裁定书截图、兰某转账给邵某的转账信息、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邵某开户的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明细清单、录音情况及农行流水电子档、天心区人民法院公账交易流水清单及回函。7.本院(2020)湘0624刑初210号、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邵某的犯罪前科情况。8.岳阳市**局关于商请办理罪犯邵某解回再审的请示、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解回通知书。9.认罪认罚具结书。10.被告人邵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邵某诈骗被害人兰某的资金20万元,应依法退赔给被害人。公诉机关对新发现的罪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抵除2022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已被先行羁押的刑期,刑期实际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26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邵某退赔被害人兰某被骗资金20万元。
(此款限被告人邵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共军
人民陪审员吴放兵人民陪审员易平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戴念邦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