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冀0281刑初11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5-13
法 官: 苗瑞生
审理程序: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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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明玉、被告人翟某1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翟某1明知本村吴某不在家,遂翻墙进入吴某家,欲进屋行窃时,见被害人高xx(吴某之妻)正欲出屋,便将高xx推进屋后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又强行摘取高xx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拿走高xx的黄金手链。2015年12月2日12时05分,被害人高xx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指认被告人翟某1犯罪,当日遵化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抓获,在被告人父亲的配合下,将劫走的黄金项链及黄金手链查获,同年12月16日发还给被害人高xx。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1382元,黄金手链价格为人民币2590元;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高xx内裤裆部布片、阴道试子的DNA为被告人翟某1所留。
另查明,被告人翟某1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韩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住所内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翟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翟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翟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苗瑞生
人民陪审员杜国华
人民陪审员王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