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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淇滨检刑诉(2022)23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18   阅读:

案件概述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2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秀红、检察官助理王艺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被告人郑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甄某后,以谈男女朋友为幌子,虚构自己的身份和急需用钱的理由,另伪装成算命先生添加被害人微信与其聊天欺骗被害人,骗取被害人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郑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慧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云梦

书记员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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