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至8月,被告人姜某某虚构销售打折加油卡的信息,通过网络骗取被害人吉某、田某、秦某、刘某、明某等人民币10万余元。
2022年9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向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具有累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之刑罚。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从轻处理。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杨
书记员卞佳挺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