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征询被告人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天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受雇曹某为玉米收割机检查机械故障时,不慎将右足部绞入收割机,致足部骨折,并在张掖润达医院住院治疗。后王某隐瞒事实真相,虚假陈述,谎称在自己家中干活受伤,以无第三方责任为由,骗取医保基金16038.11元。后王某将曹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王某的各项损失75156.37元,由曹某承担70%,王某承担30%。在临泽县医疗保障局对其立案调查期间,王某积极退还骗取的医保基金16038.1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医保基金16038.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临泽县医疗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本院(2021)甘0723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报销经办服务协议、人保财险临泽支公司理赔单,医院住院病历,张掖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认定审批表及付款凭证,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审核单及付款凭证,户籍信息,证人宋某、徐某、蒋某、王某1、曹某、王某2、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退缴赃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证据、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保基金16038.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够退赔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葛松彬
审判员黄玉蓉
人民陪审员张国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