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检刑诉〔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01月0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X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2年08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将亲属高某某陆风X7越野车以3万元价格抵押给王某某,扣除利息后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29000元。后被告人蒋某某在西安一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台丰田霸道越野车欲抵押给王某某,换回抵押的陆风X7越野车,价格未谈妥后被告人蒋某某又以卖丰田霸道车为由从王某某再借了20000元,扣除利息通过微信转账19000元给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蒋某某将丰田霸道车辆归还租赁公司。同年08月31日,被告人蒋某某通从澄城县昌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害人赵某某处租赁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陕EXXXXX),并签订租赁合同,同年09月01日,被告人蒋某某再次找到王某某,欲将该车抵押,签订合同时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电脑P图制作假的被害人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王某某,并冒充被害人赵某某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7万元,王某某扣除利息后通过微信给被告人蒋某某转账13000元,后被告人蒋某某将陆风X7越野车开走归还给高某某,被告人蒋某某通过抵押迈腾轿车(陕EXXXXX)获利61000元。
2.2022年09月08日,被告人蒋某某再次将高某某陆风X7越野车以3万元价格抵押给王某某,扣除利息后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7200元。后高某某多次向其索要车辆,被告人蒋某某再次找到澄城县昌通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店内一台本田CRV越野车(陕UXXXXX),又将租赁的本田越野车抵押给王某某换回高某某的陆风X7越野车,通过抵押本田CRV越野车(陕UXXXXX)获利27200元。被告人蒋某某共非法获利88200元。
经澄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思威(CR-V)越野车价值为140167元;大众迈腾轿车价值为171500元;两车共计价值311667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时隐瞒租车抵押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共计31166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车辆已返还被害人赵某某,挽回被害人全部损失,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08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冒充“高某某”身份,将案外人高某某陆风X7越野车抵押给王某某,获利29000元,后被告人蒋某某租赁一台丰田霸道越野车欲抵押并换回之前抵押的陆风X7越野车,价格未谈妥,被告人蒋某某以卖丰田霸道越野车为由向王某某借款到账19000元,该车遂归还租赁公司。
2022年08月3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澄城县昌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害人赵某某处租赁一辆黑色迈腾轿车(陕EXXXXX),并于同年09月01日联系王某某抵押该车,被告人蒋某某将其在电脑P图上所制假的被害人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王某某,并冒充赵某某身份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7万元,王某某向被告人蒋某某转账到账13000元。后被告人蒋某某将陆风X7越野车开走归还案外人高某某。
2022年09月08日,被告人蒋某某再将案外人高某某陆风X7越野车抵押给王某某,获利27200元,后案外人高某某多次索要车辆,被告人蒋某某遂再次与澄城县昌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一辆本田CRV越野车(陕UXXXXX),将该车抵押换回案外人高某某陆风X7越野车。
以上共获利88200元。
同时查明,思威(CR-V)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为140167元,大众迈腾轿车经鉴定价值为171500元,涉案共计价值为311667元。
另查明,被害人赵某某已寻回被告人蒋某某所租赁的黑色迈腾轿车(陕EXXXXX)、本田CRV越野车(陕UXXXXX)。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行驶证、购车发票、营业执照、微信主页信息、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情况说明、合阳县XX局金水派出所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说明、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陈述、被告人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虚构身份信息,隐瞒租车抵押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共计311667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则刑期自2022年09月19日起至2025年0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某退还非法所得8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任杨凯
人民陪审员邓艳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璧如
书记员王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