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诸寅凯、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QQ、“驭圈”、陌陌等社交软件上以女性身份吸引不特定的男性被害人添加其为好友,后在聊天过程中谎称可以见面、交友等,诱骗男性被害人通过QQ、支付宝等方式向其发送红包,先后自多名被害人处取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害人冯某8,000余元、被害人王某13,200余元、被害人徐某1,800余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2年9月6日将其抓获,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徐某某已赔偿上述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徐某、王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社交软件截图、聊天记录截图、QQ红包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流水,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网络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赔偿谅解情况、被告人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怡南
书记员陈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