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天祝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2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指定辩护人周义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推广手机需要打点关系、给领导送礼等为由骗取张继萍、李某等五名被害人财物共计92855.2元,所骗取钱款均被其还债或用于个人花销。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张继萍谎称认识相关领导,以帮助被害人张继萍营销推广手机需要用钱打点关系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继萍人民币43900元,所骗钱款均被其还债或用于个人花销;
二、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谢春玲营销推广手机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春玲人民币7000元,所骗钱款均被其还债或用于个人花销;
三、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需要牛肉向领导送礼为由,先后六次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取牛肉472.2斤,后将牛肉低价出售,所获钱款被其还债或用于个人花销。经天祝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牦牛肉等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6999.2元;
四、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向被害人任有明(男)介绍对象为由,使用其母亲柏秋香微信号冒充女方添加被害人任有明微信好友,多次以自己身份或女方身份以女方还贷款,女方母亲住院需手术费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任有明人民币19756元。所骗钱款均被其还债或用于个人花销;
五、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向被害人崔建兰出租房屋,先后多次以预缴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崔建兰人民币5200元,所骗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自身债务过多为偿还债务才走上犯罪道路;2.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永登县某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7月6日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永登县某局依法逮捕,2021年8月4日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8月20日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间为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本案指控诈骗罪,且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诈骗罪未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撤销永登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1刑初145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治坤
审判员张晓梅
人民陪审员柳兴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雷
书记员李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