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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刑诉[2022]15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2   阅读:

案件概述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检察官助理黄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袁某(已判)因自己的银行卡被限制使用,将其表弟被告人朱某建行卡6217××××90669066拿来使用。2021年1月21日,袁某通过微信(微信号×××99,昵称岁月静好)添加被害人王某(微信号×××27,昵称与狼共舞)为好友,袁某利用虚假的南航空乘证、南航工资单、南航请假条等身份资料、通过美声器变声,将自己伪装成南航空姐朱某,同被害人王某进行网络交友,袁某以过生日为借口向王某索要红包未果后,以此微信号是工作微信号为由,将王某踢出“2014-飞向蓝天-小天使航空公司”群。随后又让被害人王某添加袁某使用的另一个微信(微信号×××30,昵称彩虹糖的梦)为好友,王某添加该微信号为好友后,袁某继续以空姐朱某的身份与王某进行网络交友,在取得王某信任后,以生病住院、约定见面等需要费用为由,让被害人王某转款。被害人王某通过自己的建行卡6217××××4801、中国银行卡6216××××1159、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3746向袁某提供的朱某、朱红英、袁某、叶智湧四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转款,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2.9647万元。其中,向朱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卡6217××××9066转账18笔共计18646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应当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交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证明、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及被骗钱款去向、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致使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诈骗所得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冬明

审判员胡斌

审判员李福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苏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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