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长检刑诉[2023]1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2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1、肖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佳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1及其辩护人路遥、被告人肖某某2及其辩护人曹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起至案发,陈得伟、卢李群、白慧文等人(均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租赁办公场地,组建以诈骗境内公民为主要活动的犯罪集团,招募大量人员充实团队规模并设立若干组别从事诈骗活动。期间,该犯罪集团先后搭建虚假的“MT4”、“KubiEx”、“SLGdex”等投资平台,由业务员挖掘潜在的被害人群体,通过相关话术将其“引流”至由集团成员组成的授课直播间,后经“讲师”推荐,诱使其通过上述平台投资所谓的原油期货、DCC及INK数字币等项目。经查,涉案平台及对应的入金账户均由该犯罪集团实际掌控,待被害人投资后便通过强制平仓、封盘收割等手段恶意制造亏损的假象。期间,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盛凯东、吕亚娟、陈彩萍、杨家玲、毛伟、万璐璐、陈启凤等百余名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曾某1、肖某某2经他人介绍从深圳出境至马来西亚,后加入陈得伟、卢李群等人组建的诈骗集团担任业务员职位,从事养号、炒群等工作,诱使被害人下载上述诈骗平台并投资入金,至同年9月中旬离开团伙。被告人曾某1、肖某某2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10月31日从深圳入境回国。

2022年7月16日,被告人曾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某1、肖某某2分别退缴人民币1.2万元、2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1、肖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盛凯东、吕亚娟、陈彩萍、杨家玲、毛伟、万璐璐、陈启凤等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截屏图、火币网充值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MT4”安装文件及交易平台操作手册、Hedge公司简介、“KubiEx”APP个人相关信息截屏图,同案关系证人刘敏、徐桂军、戴明、袁剑、胡瑜、范云、罗炳教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入境查询记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1、肖某某2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1、肖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1、肖某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肖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三、在案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曾某1、肖某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艳婷

书记员辛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