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为骗取钱财,从社交软件SOUL上结识被害人杨某并添加微信好友,自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使用虚假姓名“杜洋”,谎称自己是在校大三学生、父母是部队军人身份、自己创业开公司等谎言骗取被害人杨某信任,隐瞒已经有女朋友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杨某与其谈恋爱,然后编造妹妹生病需要用钱、公司经营需要用钱,后又编造可以帮助办理出国留学需要交纳各种费用等虚假理由冒充“老师”、“财务”等身份,骗取被害人杨某钱财30余笔,合计诈骗人民币87698元及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全部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2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被某某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87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亮
人民陪审员赵旭光
人民陪审员丁丽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