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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检刑诉(2022)251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8-22   阅读:

案件概述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22)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对象的名义将自己以女性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推送给被害人,自己冒充女性与被害人谈恋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先后骗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币13238.88元,骗取被害人常某人民币23751.14元。案发后,韩某上缴退赔款5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梁某、常某的陈述,微信聊天、红包、转账记录截图,手机检查笔录,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36990.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较重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能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8238.88元,退赔被害人常某人民币237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韩某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梁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贵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金

书记员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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