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陆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明知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牌号为沪DXXXXX的福特野马牌小型客车(车主系周某的母亲黄某)搭载被告人陆某、乘客周某,沿潘泾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陈功路附近时,与张婷所驾驶的一辆牌号为沪CXXXXX的吉利牌小型客车发生两车事故。经事故认定,沪DXXXXX的福特野马牌小型客车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尔后,被告人周某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罚,与陆某合谋,在民警到场后谎称系陆某驾驶牌号为沪DXXXXX小型客车造成上述交通事故,进而向车主黄某投保的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定损进保,骗取XX股份公司支付给两车的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36,800元。
被告人周某、陆某于2022年11月25日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全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陆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自被害单位XX股份公司接受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理赔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一次性定损协议》《机动车辆保险索赔书》、相关事故车辆照片等理赔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资料及相关截图、《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被害单位员工刘某的证言及XX股份公司询问笔录、XX股份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银行转账记录》、收款凭证、XX股份公司出具《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人周某、陆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陆某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陆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二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周某、陆诗卉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斌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