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1月19日,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罗某某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白新春、夏文珏,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陆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起,罗某1、罗某2(已判刑)等人注册成立仟海公司,租赁办公场所,招募被告人沈某等人组建团队,统一配置电脑、工作手机、微信账号等聊天工具,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白发转黑发的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通过冒充中医药专家、使用固定话术、出具虚假诊断等方式,向被害人允诺一定时期内可使白发转黑发,诱骗张某、沈某等多名被害人高价购买成本低廉的黑发产品,并邮寄至本市杨浦区及全国各地。经审计,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间,该团队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沈某某自2021年11月起任业务员,2022年6月起任销售组组长,负责其组内的业务和管理工作,除个人业绩外另从其销售组金额中按一定比例抽成,任职期间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00余万元;被告人罗某某自2021年10月起任业务员,其任职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70余万元;被告人黄某自2022年4月起任业务员,其任职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29万余元。
2022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新平大道380号亨信大厦抓获被告人沈某等人,当场查扣硬盘、手机、U盘等涉案物品。到案后,被告人沈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其中,沈某某、罗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黄某诈骗数额巨大。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沈某某是从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是从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黄某法律意识淡薄,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起,罗某1伙同罗某2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仟海公司,租赁办公场所,招募被告人沈某等人组建团队,统一配置电脑、工作手机、微信账号等聊天工具,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白发转黑发的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冒充中医药专家、使用固定话术并制作虚假诊断报告、出具虚假诊疗方案、假意允诺一定时期内可使白发转黑发等方式,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黑发”产品,邮寄至包括本市杨浦区在内的全国各地。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该诈骗团伙骗得钱款共计1000余万元。
2021年11月起,被告人沈某某任该公司业务员,2022年6月升任组长,任职期间,其本人及管理组内的业务员共骗得100余万元;2021年10月起,被告人罗某某任该公司业务员,任职期间共骗得70余万元;2022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任该公司业务员,任职期间共骗得29万余元。
2022年8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沈某某、黄某被民警抓获,硬盘、手机、U盘等涉案物品被当场查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张某、沈某的陈述、《电话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转账截图,同案关系人罗某1、陈某2、刘某、李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陈某1、程某、钟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阿里巴巴网站花茶包产品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罗某1定制产品包装盒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照片及话术模板,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平凉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受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沈某某、罗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黄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雯
人民陪审员严功元
人民陪审员沈凤喜
二Ο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薇
书记员王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