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姜某伙同霍迪、高峰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姜某等人负责联系他人真实美团店铺进行合作,由高峰负责找人刷单,由霍迪负责提供刷单资金、与合作店铺结算分成,通过虚假刷单方式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姜某伙同霍迪、高峰等人,使用高中燕(另案处理)提供的美团店铺“东洲便利店”进行虚假刷单,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42283.43元。
2.2021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姜某伙同霍迪、高峰等人,使用董盼(另案处理)提供的美团店铺“优选367”进行虚假刷单,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6435.14元。
3.2021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姜某伙同霍迪、高峰等人,使用孙蕾(另案处理)提供的美团店铺“佐客超市(爱工店)”进行虚假刷单,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4258.91元。
4.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姜某伙同霍迪、高峰等人,使用孙荣升(另案处理)提供的美团店铺“友邻便利店”进行虚假刷单,骗取美团平台补贴款共计人民币46997.25元。
2022年6月15日,被告人姜某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附近被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微信照片、聊天、转账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美团公司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同案犯霍迪、高峰、高中燕、孙蕾、董盼、孙荣升的供述及被告人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31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晓楠
人民陪审员孙敬东
人民陪审员杜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萍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