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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检刑诉(2022)19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4   阅读:

案件概述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县检刑诉(202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罗清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以女性身份在“陌陌”APP上注册账号并在网上购买一些女性真人照片放在“陌陌”APP的账户内吸引男性网友,后双方加微信好友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虚构各种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34585.63元,用于网络赌博或日常开销。具体如下:

2./4

1.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分别骗取微信号为“无为@M”、“伯乐@M”和“真心真意对你好”人民币1961.29元、3770元和4118.34元。

2.2021年9月中旬,被害人张某通过“陌陌”APP平台加被告人陈某为好友,陈某向被害人谎称叫“李丽安”,系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的女子,之后两人加了微信聊天,在聊天过程中,陈某以购买零食、购买手机、生病等事由,向被害人张某借钱,被害人张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陈某共计人民币12473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其中被害人张某损失已全部获赔,张某亦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不持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前科记录、提取笔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谅解书、领条、缴款凭证、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和预缴罚金,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辩护

3./4

人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可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从严惩处。据此,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陈某诈骗案遗漏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丽群

人民陪审员郭米米

人民陪审员黄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弯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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