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株荷检刑诉〔2022〕261号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8000元,并取得二名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八日,折抵刑期八日。即从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退赔熊文兵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
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何丽
审判人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文晴婧
书记员宾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