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被告人杨某通过名为“二叔”的“抖音”账户向公众发布信息,谎称购买一批车辆用于回馈粉丝,以车辆保险费名义骗取被害人苟某人民币6,000元。
2023年1月11日,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苟某损失。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苟某的陈述,网银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案卡信息,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并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衡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