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2]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从事手机微商、数码产品批发等业务的事实,并通过制作虚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余额查询短信等,骗取被害人吴某、黄某信任,与两名被害人商某借款及商务合作事宜,骗得被害人吴某、黄某人民币13万余元后逃逸。
2022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黄某的陈述,证人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退赔涉案赃款,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吴某、黄某。
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肸
人民陪审员刘晓静
人民陪审员崔国平
书记员谷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