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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静检刑诉〔2022〕55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10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某在小红书APP上发布出售奢侈品品牌包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徐佳玫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其购买两个LV包,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30日共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元。沙某某在自己没有商品的情况下,通过快递书籍的方式虚假发货。徐佳玫发现后,在与沙某某沟通退款过程中因沙某某微信异常等原因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沙某某在广东省阳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并撤销原判决数罪并罚。

被告人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案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21)粤1781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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