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1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家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1及其辩护人陈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金某1以恋爱为名义获取被害人金某2的信任,先后三次虚构丢失钱包、患病住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经被害人多次催讨,金某1在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5000元。
2022年2月15日,被告人金某1在安徽省蚌埠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金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1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金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且有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金某2的陈述、案件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金某1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芳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