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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00286号抢劫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28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5-10-13
合 议 庭 :  黄腾旸万唐仓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1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10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1到天长市石梁东路399号苏果小区3栋,翻窗进入604室进行盗窃时,将被害人朱某乙惊醒。被告人郭某1用手捂住朱某乙的嘴,采取语言威胁手段,劫得朱某乙现金800元。后被告人郭某1见仅有朱某乙一人在家,欲强奸朱某乙。朱某乙称月经在不方便,被告人郭某1便强令朱某乙与其口交,并用生殖器对朱某乙阴部蹭擦。

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朱某甲、李某的证言;三、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四、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六、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

指控认为:被告人郭某1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某1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1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郭某1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1到天长市石梁东路399号苏果小区3栋,翻窗进入604室进行盗窃时,将被害人朱某乙惊醒。被告人郭某1用手捂住朱某乙的嘴,采取语言威胁手段,劫得朱某乙现金800元。后被告人郭某1见仅有朱某乙一人在家,便产生强奸朱某乙的念头,威胁朱某乙脱下衣服。被告人郭某1趴在朱某乙的身上,亲朱某乙的嘴和胸部,并用手摸朱某乙的阴部,欲强奸朱某乙。朱某乙称月经在不方便,被告人郭某1便强令朱某乙与其口交,并用自己的生殖器从朱某乙的身后对其阴部蹭擦。

2015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其睡觉时感觉有人摸其胸部,其睁开眼,看到有个人在其床上,其吓了一跳,那人用手捂住其嘴,恶狠狠地叫其给钱,并说要其命。其非常害怕,拿了800元给他。那人说:“给了钱也得干。”接着,那人就亲其嘴,用手摸其胸部、下身,并让其把衣服脱了,其说月经来了,不能发生性关系。那人让其帮他口交,其不同意。他威胁说要插其下身。其只好帮他口交,后他在其身后对其阴部蹭,最后,他用手把自己弄射精了,将精液射在其卫生巾上。

二、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侄女儿朱某乙住在苏果小区3号楼六楼。2015年4月24日中午,朱某乙母亲打电话说朱某乙在家被人偷钱,还被人欺负了。其就赶了过去,后带朱某乙报案。

三、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4日中午,朱某乙打电话说她在家被人抢劫、强奸。其让她报警。

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五、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一)在送检的“卫生巾”上检出精斑反应,并检出基因型,经15个STR分型未能排除郭某1的样本,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支持该精斑为郭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二)在送检的“朱某乙左右两侧乳头擦拭物”、“烟蒂两枚”、“被告人郭某1阴茎擦拭物”、“被告人郭某1内裤”上检出相同基因型,经15个STR分型未能排除郭某1的样本,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情况,支持上述检材上人体物质均为郭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六、辨认笔录,证实经朱某乙辨认,被告人郭某1就是在其家中对其实施抢劫、强奸的人。

七、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4月24日19时25分至19时35分,天长市公安局在朱某乙处提取了左右两侧乳头擦拭物各一份及朱某乙血样一份。朱某乙还提供了烟蒂两枚、卫生巾一片。2015年4月24日23时20分至23时30分,天长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郭某1处提取了阴茎擦拭物一份、血样一份及内裤一条。

八、受案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被告人郭某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24日13时许,朱某乙报案。天长市公安局接警后于当日立案侦查。2015年4月24日22时许,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天长市苏果小区8栋1单元601室抓获被告人郭某1。

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泰来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郭某1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十、被告人郭某1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其到天长市石梁东路苏果超市小区一栋楼的六楼,翻窗进入一户人家,在盗窃过程中,将屋里睡觉的一个女孩惊醒,其用手捂住她的嘴,威胁说找点钱给其,女孩拿给其800元。后其见只有女孩一人在家,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其叫女孩把衣服脱了,女孩不同意。其威胁说:“你家里没人,你又打不过我,我肯定要干你。”女孩害怕了,就把自己衣服脱了,其趴在女孩身上,亲她的嘴、乳房,还用手摸她的下身。女孩说月经在不方便,其叫女孩口交,后其用下身在女孩的身后来回蹭,最后,其用手淫的方式,将精液射在女孩身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1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1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1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1退赔犯罪所得赃款八百元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唐仓

代理审判员黄腾旸

人民陪审员郭学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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