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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流水208737.75元退赔2万元不起诉
来源: 中国检察网   日期:2023-12-26   阅读: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卓检刑不诉〔2023〕56号

2023年12月12日

案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员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曾用名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9日被卓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检察院查明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同妻子赵某某按照对方要求前往山东省青岛市,将自己名下的二张银行卡、赵某某名下的二张银行卡及相应密码、手机等提供给三名陌生男子使用,并配合人脸识别予以协助。经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提供给对方62178580000********的中国银行卡于2023年4月11日转入尚某某、艾某某等6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08737.75元,其从中获利91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向本地被电信诈骗人尚某某补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

检察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向本地被电信诈骗人补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告知事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落款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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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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