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刑初98号
2021年09月14日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XXXX罪、XX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美珍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委托辩护人陈钟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1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1、XX毁坏财务罪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的丈夫向某某(已去世)系表兄弟关系。2020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发展成情侣关系。经过交往王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满口谎言,遂向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李某某心有不甘,便不断通过电话、信息骚扰王某,且向王某发送带有两把菜刀的微信图片,同时趁王某在长沙工作无人在家之际(本县吴集镇洣水新城七栋602室),将门锁破坏后多次非法闯入王某家中,将屋内电视机、摄像头、衣物等财务损坏,并将王某的海马轿车中控总成及他人抵押在王某处的奔驰越野车反光镜损坏。
2、XXXX罪
2020年10月24日,王某不堪其扰,便被迫回到衡东与被告人李某某见面商谈解决此事(分手)。被告人李某某向王某提出如果想彻底解决此事,必须支付十万元分手费,并且放了一把菜刀在小车后座上,逼迫王某坐在车内。王某称没钱,被告人李某某便强迫王某告知其手机密码,以便查看微信内是否有钱可转,且不准王某离开车内。王某被逼无奈之下电话联系张某,声称向其借一万元现金,实则向张某求助,请其过来帮忙解围。张某到现场从王某处了解事情原委后,便陪同王某前往吴集派出所报警求助。被告人李某某因害怕被XXXX处理,遂逃离现场。
王某为彻底摆脱被告人李某某的纠缠,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10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7000元、1000元分手费给被告人李某某。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XXXX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XXXX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另外XX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XXXX罪和XX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犯XX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请求判令被告人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9729元,现金8000元,共计37729元。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1、对于XXXX不认罪,8000元钱是王某自己转给我的,双方之间由于恋爱关系另有经济往来;2、XX毁坏财物罪自愿认罪,愿意按照物价局鉴定的价格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钟提出:1、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犯XX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XXXX罪,所谓“XXXX”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XX,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该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且该手段的程度要达到足以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首先,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并无占有王某10万元的目的,李某某提出要10万元分手费的目的是想逼迫王某回心转意,是在情绪比较激动时讲的,事后李某某毁坏了王某家的财物也没有再提起要10万元的事情。李某某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王某人身安全的行为,即使李某某在车内采用威胁或胁迫手段,但该威胁或要挟行为并不足以让王某感到恐惧。其次,之前的8000元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是受李某某威胁或要挟而支付的,二人交往和同居期间素有经济往来,且在支付这8000元之后,王某还向李某某借了一笔500元钱。再次,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李某某与原告人王某交往同居期间互有经济往来,李某某为达到与王某结婚的目的作出了很大的付出和投入,当王某提出分手时,李某某难以接受,但事实上也未对王某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逼迫王某支付分手费,王某本人也多次陈述她愿意支付分手费彻底了结同居关系,系情侣间的恩怨纠纷。3、关于量刑,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将赔偿款和8000元钱都交到了派出所,系初犯、主观恶性不严重等量刑情节,且李某某共生育三个小孩,离婚后三个小孩均由李某某监护抚养,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丈夫向某某(于2017年意外去世)系表兄弟关系。2020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发展成情侣关系,双方交往期间亦有经济往来。短暂交往后,王某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满口谎言且经济窘迫,遂向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分手。被告人李某某心有不甘,便不断通过电话、信息骚扰王某。随后,王某为摆脱李某某骚扰到长沙参加工作。二人纠缠期间,王某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和10月20日两次微信转账7000元、1000元给李某某。2020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从王某家里拿了2把菜刀放在车上,逼王某回衡东。2020年10月23日,王某被迫回衡东。2020年10月24日,王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在洣水新城的车库见面,被告人李某某把王某的车钥匙抢过去,开车带着王某在街上乱转,在路上看到一家五金店正在切菜的菜刀,被告人李某某买下这把菜刀放在车上;被告人李某某在车上对王某提出要10万元分手费,并且在车上多次要求王某解锁手机微信看有没有钱;王某说没有钱,无奈之下联系叔叔张某借现金一万元,实际上是让张某来解围。张某来了以后询问王某事发经过,后陪同王某去吴集派出所报警。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把王某的车停回车库,开自己的车出来。随后,王某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派出所去处理,李记忠担心受XXXX处罚,逃离现场。其后,被告人李某某仍然不断用手机发信息辱骂王某及其家人。
2020年10月份期间,证人向某1曾经帮忙调解,当时双方谈的较好,王某明确表示要结束关系,李某某表示同意,而且表示不再纠缠王某,还表示损坏的财物原价赔偿。但是后来李某某又到王某家里毁坏财物,且态度很恶劣。向某1看到李某某性格偏激,就不再管了。
2020年10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趁王某家中无人,将门锁破坏后多次非法闯入王某位于洣水新城七栋B单元602室家中,将屋内门锁、电线、电视机、空调、摄像头、燃气灶、衣物被褥等损坏,并将王某海马轿车中控总成及他人抵押在王某处的一台奔驰越野车的一对反光镜损坏。经衡东县价格事务中心鉴定,王某被毁坏的财物价值16407元。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XXXX抓获归案。
2021年7月20日,衡东县XXX吴集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主动将24000元赔偿款交至派出所。
2021年9月6日,被害人王某到派出所领取了其中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于2021年1月20日被抓获归案;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人王某分两次共微信转账800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的事实,以及双方在事发以前就有经济往来的事实;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原告人王某被损毁的奔驰越野车、海马汽车、家中大门锁、摄像头、电视机,鉴定价值为16407元;
4、证人向某2、张某、向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威胁王某及家属,索要10万元分手费用,毁坏王某家庭财物的事实;
证人向某1陈述:2020年10月份,李某某和我说,他想和王某结婚,但是现在两个人在闹矛盾。我就打电话给王某,询问情况。王某告诉我,李某某多次到她家里撬门,损坏财物。在王某的允许下,我到她家去查看情况,发现大门被撬,门锁被损坏,房屋内衣服、电器等被破坏。因为我和他们俩都比较熟悉,又比他们年纪大些,王某就邀请我帮忙协调他们之间的矛盾。我就把他们两个喊到我在建材市场的门店内,还有李某某的妹妹也来了。当时双方谈的蛮好,王某明确表示要结束与李某某的情侣关系,李某某也同意,而且表示不再纠缠王某,还表示损坏的财物原价赔偿。但是后来王某又打电话给我说李某某又到她家去了,我又跑到她家里,发现一些电器的电线被剪断了,配电箱也被破坏。后来我还两次到她家查看情况,李某某几次到她家去搞破坏,还把电视机、沙发垫等物品搬走了。我就打电话给李某某,劝他不要这么搞,我说“你和王某本来就是亲戚,没必要这样搞。你要为你自己着想,如果XXXX把你抓起来,可能还要判刑。”当时,李某某态度很恶劣,对我说“我不管这么多,哪怕是坐牢,出来我也要搞死王某。”我看到李某某这么偏激,也就没管这事了。
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本案事发经过及王某的经济损失;
被害人王某陈述:李某某是我丈夫的表弟,2017年我丈夫意外去世。我丈夫办理丧事期间,李某某也到我家慰问过,我们就有了联系。2020年9月份,李某某说带我出去做事,我们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但是经过短时间接触,我觉得他这个人不适合交往。而且之前和我说的什么他在外面有几个工地都是假的。9月20日左右,我就向他提出结束这种关系,但是李某某求我转钱给他才同意分手,而且不停打我电话要和我见面。从10月份开始,他就开始不断骚扰我,多次私闯我住宅,损坏我财物。我实在忍受不了才到你们XXXX报案。
我和李某某之前是亲戚,没有过联系。我丈夫去世后,联系多点,今年9月份曾短暂相处过。
2020年10月18日,李某某到我洣水新城七栋B单元602家里,趁我不在家,将指纹锁破坏,进到房间内把电视机和一些衣服搬走。过了几天,他又跑到我家里拍了两张菜刀的照片发给我,威胁我回来。后来,他又把三把房门锁破坏,把燃气灶具搬走。10月26日,我回到家里,发现一片狼藉。我就找到李某某和他谈,请求他结束这段关系,不要这样子来逼我,他当时口头同意了。10月28日,我在家里装了摄像头后又赶到长沙上班去了。11月8日,他又跑到我家里,把我摄像头、沙发垫、靠背拿走了。这次过后,我实在无法忍受了,这个人真的是不可理喻,我就到你们XXXX来报案了。
他的目的就是逼我回来,说如果要结束关系就要我补偿她10万元。
9月22日,他就要我转给他才同意分手。我就问他要多少,如果他能保证再也不联系我就转给他。我还说原来你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钱。随后我就按他的要求转了7000元给他。10月23日,我被他逼得回衡东。他把我车钥匙抢过去,还买了一把菜刀放在后座上,逼迫我坐在车上,带着我在河西到处乱转。他多次要求我把手机解锁,看是否有钱转给他。他说“分手可以,你要转十万元给我,我们就结束关系。”我借故推辞,说我要去借。他说可以,你先搞五万元给我,我说我想办法先搞一万元。随后我联系到我叔叔张某,向他借钱一万元,实际上是让他来帮我解围。后来我叔叔来了以后,李某某还在洣水新城附近等了我很久。看到我一直和我叔叔在一起,他不停电话催促我,但是我没理他,后来他就走了。
2020年9月22日我通过微信转了7000元给他;第二次是10月20日,他跑到长沙找到我,要我转三万给他,我说没有,最后磨了我一晚上,我没办法转了1000元给他。
我也是没办法,首先我很后悔和他发生过关系,因为之前我和他就是亲戚,如果被家里的人知道了对我影响很不好。他也多次说要告诉我公公婆婆(也就是他的姨父、姨妈);再一个他这个人是无赖,在我明确提出分手后,他还不断联系我,到处找我。又提出如果要分手就必须给钱给他,而且不断加价,最后要十万。我为了和他不再联系,就转钱给他。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为逼迫王某回心转意而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和王某的丈夫向某某是老表关系,之前我和她都没有过联系。2017年向某某意外去世,我到他家去过一次,当时和王某互相留了电话号码,之后就时不时联系。到2020年8、9月份,我和王某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但是我们在一起仅仅一个多月,王某就向我提出分手。当时我心里很不甘,不想和她分手。没多久,王某又跑到长沙去学习采耳,我也难得见到她。我心里越想越烦躁,加上她对我越来越冷漠,我就想着要做些什么事情逼她回来,迫使她回心转意。我就跑到她在洣水新城的家里(七栋B单元602),用螺丝刀把门撬开(之前我就因为和她吵架把门锁破坏了),进到屋内,我把电视机和两个沙发垫搬走了。然后我就告诉了王某,想逼她回来。但是王某好像也不怎么着急,也不为所动。我后面又去她家里几次,把她家里一些电器的电线剪断,把她的衣服撕烂,还把一些电器开关拆掉。每次我在她家搞完破坏我就打电话给她,要她回来。王某被我逼的没办法就从长沙回来了。我和她在洣水新城的车库见面,当时我们在她车上,我对她说“如果你想分手,必须转钱给我。”王某说她没钱,我就逼着她把手机解锁,让我看微信里有钱没有。王某始终不肯告诉我密码。我就把她车钥匙抢过来,不准她下车,让她想办法搞钱过来。王某就打电话给别人送钱过来,那个人来了以后,我看他和王某一直在交谈。我当时就有点担心,怕他们会报警。我就把王某的车停到车库,然后开自己的车出来。后来王某打电话给我,说她现在在吴集派出所,要我到派出所去处理。我怕警察会抓我,就没去,而是自己回家了。这次过后,我还是不甘心,又跑到珍珠乡王某家里,把她一台奔驰越野车两个反光镜掰掉。然后打电话给王某,让她回去看看她的车子。期间,王某还邀请向某1作为中间人帮我们调解,当时我也答应以后不再联系,并且把从她家里拿出来的东西还给她。过了两天,我把电视机和沙发垫还给了她,但是电视机里的电线被我扯断了,不能正常使用了。之后,我还电话骚扰过王某,也发信息给王某和我姨父向某2(王某的公公),辱骂他们。
王某要和我分手,我不想分手。
因为我之前向王某吹嘘自己在外面有几个工地在做,经济实力还可以。但是后来王某知道我是吹牛的,认为我这个人不可靠,所以才提出分手。
我是想用这种方式逼迫王某回心转意。
王某要分手,我心有不甘,加上之前在她身上也用过一些钱,所以就想着要她转点钱给我作为补偿。
我当时也是一时冲动,说如果要结束关系,王某必须给我十万。
7、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洣水新城7栋B单元602室系王某家住宅;
8、视听资料,证明XXXX讯问程序合法。
关于本案定性,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XXXX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言语威胁辱骂、携带菜刀威胁、破坏家庭财物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王某支付10万元分手费,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XXXX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XXXX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XX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XX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权利和财物被毁坏造成的损失。被害人王某已到XXXX领取了被告人退还其微信转账的8000元。经衡东县价格事务中心鉴定,王某被毁坏的财物价值16407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人王某主张超过16407元以外的损失,不符合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全部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XXXX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XXXX罪;被告人李某某XX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XX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XXXX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已退赔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犯XX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述量刑建议偏重,本院适当予以调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财物损失16407元,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XX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407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红彤
人民陪审员丁荣华
人民陪审员段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颜君玉
书记员罗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