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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3刑初66号以曝光同性恋索要分手费2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1-06   阅读:

李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刑初66号

2021年02月07日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玺长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恐吓被害人赵某某要曝光其为同性恋,并索要分手费1万元。被害人因担心隐私被家人等知晓,便先后多次通过手机、现金等方式向被告人李某支付人民币1万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欲与被害人赵某某复合,继续保持同性恋关系,未获被害人同意。随后李某便以向被害人赵某某家属和单位曝光其为同性恋的隐私作为要挟,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所谓的租房、购买家电等费用共计2.5万元。在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李某便继续通过发短信、贴纸条、拍照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因担心隐私暴露,2020年4月4日及5日被害人赵某某先后通过手机微信向李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转账完成后,被告人李某仍不满意,继续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要剩余的1.5万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X小区被民警挡获。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自述材料、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搜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部分犯罪未遂。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公诉机关向我院移送了量刑建议书,量刑时将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葛云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辜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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