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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21号分手后以公布被害人照片索要分手费7.2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1-06   阅读:

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刑初121号

2021年01月29日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苏敏华、杨富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原系恋爱关系,2017年年底被害人陈某某提出分手,并支付了分手费。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多次在大众点评网站评论区以“不可思议-1597”“小可爱仙女”“可爱的莹莹”等网名发布被害人陈某某的照片并故意对被害人陈某某参与经营的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楼的上海芷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及陈某某本人发表恶意的虚假评论,并以公布被害人的照片、录音等为要挟,多次以支付分手费、赔偿金等理由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钱款,陈某某被迫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向徐某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2万元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再次采用相同手法,在大众点评网站的评论区发表虚假的恶意评论,并继续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钱款。后经再三议价,被害人陈某某答应支付13万元。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徐某在本市静安区石门一路XXX号兴业太古汇四楼上海总会餐厅1号包房索取13万元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被告人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尹某某、姜某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大众点评网站评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协议书、照片、到案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对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恋爱关系、再犯可能性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亦予以采纳。

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徐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审判员钱丽娜

人民陪审员孙咏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包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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