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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2刑初56号以曝光婚外情索要1万元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1-06   阅读:

先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刑初56号

2021年02月08日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先某与被害人杨某于2014年认识,后二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19年10月,先某因怀疑杨某还与其他人保持婚外情关系,遂提出分手,并多次以将二人的婚外情关系告诉杨某家人、伤害杨某女儿等相威胁,向杨某索要10000元分手费。2020年8月24日,杨某通过手机微信向先某转账10000元。2020年12月7日,先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先某退还杨某1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杨某使用恐吓、威胁等方法,勒索杨某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先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先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根据被告人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就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梅益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方胜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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