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诈骗罪、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刑初53号
2021年09月06日
案由:诈骗罪
案件类型: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21〕Z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韦钰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被害人李某某系军校在读学员,其舍友陈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女子叫“罗智雪”(被告人沈某某化名),并建立QQ群邀请李某某、另一舍友吴某加入共同聊天,李某某随即通过该群认识一名叫“王婷”的女子(沈某某化名)。“王婷”自称是黑龙江某边防团军人,1992年出生,并多次给李某某发送其着军装、作训服、部队开会的照片,取得李某某的信任。经过互相聊天了解,2016年6月份李某某与“王婷”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王婷”告知李某某称其真实名字为“沈雨轩”,“王婷”系为了当兵入伍所起名字。李某某趁假期与沈某某相约见面,在登记酒店入住时发现其身份证上所记载名字为沈某某,沈某某以该身份证信息为其姐姐的身份情况为由搪塞过去,李某某对此没有怀疑。沈某某与李某某交往期间,沈某某以开家具店资金周转不便、信用卡逾期、心情不好等原由,要求李某某给其转钱。其间,在2016年8月李某某与其见面发生性关系回校后,沈某某告知其怀孕后又因家庭反对原因流产,李某某根据沈某某要求于8月至12月期间共给其多次转款共40886.80元。2019年6月份又是李某某和沈某某见面后返回工作单位时,沈某某再次告知李某某其怀孕,并称要购买营养品要求李某某转款,至同年8月沈某某告诉其孩子流产并要给胎儿买墓地要求李某某转款给其,李某某于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共给沈某某转款52502元。至2019年8月份李某某找到沈某某欲商量结婚事宜,发现沈某某手机上有其结婚摆酒、生育小孩、和陈某的亲密合照等情况,后李某某意识到被骗并于2019年11月报案。经统计,李某某于2016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7日经支付宝转账给沈某某支付宝账户的钱款为231549.80元。于2019年4月17日经POS机消费合计7908元,在此期间沈某某有给李某某转款约20000元。
2018年1月,被害人吴某通过“罗智雪”认识一名女子叫“李琰”(被告人沈某某化名),“李琰”自称系在税务局工作,同年3月份,吴某在郑州欲与“李琰”见面,后“李琰”让“沈雨轩”接待,沈某某以“李琰”的朋友“沈雨轩”的身份和吴某见面并吃饭,至4月许,吴某和“李琰”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李琰”与吴某交往期间,其以弟弟生病、弟弟过世、母亲自杀等事由,告诉吴某其心情不好,并要求吴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为其支付钱款。至2019年11月,李琰以买房为由向吴某借款,并要求转至“沈雨轩”账户。经统计,吴某通过“李琰”所发送的付款码为其支付钱款合计40419.60元,支付宝转账买房借款25000元给沈某某。
2019年1月,一名叫“程诺”的女子(被告人沈某某化名)通过微博私信联系陈某,自称在溧阳市地税局上班,微信聊天大约半个月后,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见面。同年2月14日,“程诺”告知陈某其怀孕并要打胎,陈某便向其闺蜜支付宝转去4000元,之后一名叫“赵会勤”的女子(沈某某化名)加陈某微信,自称系家里所给介绍的相亲对象,之后互相聊天陈某告知其“程诺”怀孕事宜,“赵会勤”表示可以帮忙解决,要求陈某转账给其7000元。半个月后,“赵会勤”联系陈某称“程诺”没有打胎,并要陈某联系“程诺”,陈某联系“程诺”后,“程诺”称要生下这个孩子或者要陈某转款8万元。“赵会勤”提供意见要陈某花八万元息事宁人,并提出愿意借1万元给陈某,2019年5月29日陈某分八笔给“程诺”转款合计8万元,后“程诺”要求陈某删掉微信。2019年10月,“赵会勤”联系陈某称“程诺”病危,要求陈某给其转款5000元,陈某微信转给“赵会勤”。至2020年3月,李某某告知其被骗,陈某发现“程诺”与沈某某系同一人,陈某意识到其被骗后于2020年8月7日报案。
经核实,被告人沈某某与一名叫程才的退伍军人于2012年12月24日申请登记结婚,期间于2014年生下一子,由沈某某抚养并和其共同生活,二人于2017年11月1日登记离婚。沈某某在已婚育有一子的情况下,虚构其身份、年龄、工作单位等个人及家庭信息通过网络与多名被害人交往,并一人分饰多角色来骗取被害人信任,在与被害人确立婚恋关系后,以怀孕、流产、家人患病、过世、店铺经营不善、信用卡逾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给其多次转款,其中合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219457.8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钱款65419.6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钱款8600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某辩解称,其没有以恋爱的关系去诈骗李某某,也没有以家人死了骗李某某的钱;其怀过李某某的孩子,但是没有以胎儿去买墓地要求他转钱。其确实是以李琰的身份去跟吴某相处,但是是以朋友的关系相处的。其确实拿过陈某的钱,但是其通过律师于陈某达成协议,返还给陈某1万元。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对数额有异议。其中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李某某的部分,虽然被告人与“王婷”的身份去交往,但是并没有去诈骗他的钱款,其他的行为都应属于谈恋爱正常的开销,李某某的诈骗数额为52502元;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沈某某诈骗吴某5万元钱,该钱是沈某某向吴某借钱买房的。沈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也愿意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她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害人陈某系某消防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当时陈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叫“罗智雪”的女子,暨被告人沈某某,之后二人通过QQ好友聊天。2016年4月,陈某将“罗智雪”拉入其宿舍成员的QQ群里,群里有被害人李某某、吴某等人。随后沈某某又把其另一个QQ号码加入这个群。沈某某又虚构自己为“王婷”,并以虚构的“罗智雪”名义介绍“王婷”给李某某认识。“王婷”自称是黑龙江某边防团军人,1992年出生,并多次给李某某发送其着军装、作训服、部队开会的照片,取得李某某的信任。经过互相聊天了解,李某某与“王婷”在2016年6月份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7月时,李某某在休假期间去到开封市与“王婷”见面,见面后李某某到过“王婷”经营的家具店,发现他人称呼“王婷”为“沈雨轩”,“王婷”当时便告诉李某某其真名为“沈雨轩”,在这期间李某某还与“沈雨轩”发生了性关系。2016年8月底,李某某回到学校后,“沈雨轩”告诉李某某她怀孕了,并发了一个显示阳性的验孕棒的相片给李某某。随后,“沈雨轩”以其大出血流产了,其不能管理经营的家具店,向李某某要钱。李某某在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多次转款给沈某某,经统计共计40886.80元。李某某在转给“沈雨轩”时,发现她的支付宝名字为沈某某,其就问“沈雨轩”,她说沈某某是其姐姐的名字,李某某对此没有怀疑。之后的两年,李某某与“沈雨轩”一直保持恋爱关系。到了2019年5月份,李某某在休假时又去到开封市见面,期间二人发生过性关系。之后,李某某返回工作单位后,沈某某再次告知李某某其怀孕,并称要购买营养品要求李某某转款。同年8月,沈某某告诉其孩子流产并要给胎儿买墓地要求李某某转款给她。李某某于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共给沈某某转款52502元。至2019年8月份李某某找到沈某某欲商量结婚事宜,发现沈某某手机上有她结婚摆酒、她和儿子的相片,以及其舍友陈某的亲密合照等情况。于是李某某意识到被骗,就于2019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统计,李某某于2016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7日经支付宝转账给沈某某支付宝账户的钱款为231549.80元。于2019年4月17日经POS机消费合计7908元,在此期间沈某某有给李某某转款约20000元,故沈某某未退还李某某的数额为219457.80元。
在沈某某以“王婷”名字与李某某交往期间,沈某某还于2018年1月以“罗智雪”名义通过QQ添加被害人吴某为好友,后面二人又加了微信好友。过了一段时间,“罗智雪”就向吴某推荐一名叫“李琰”的女子(实际上是沈某某化名),称“李琰”自称系在税务局工作。2018年3月份,吴某在郑州欲与“李琰”见面,后“李琰”让“沈雨轩”接待,沈某某以“李琰”的朋友“沈雨轩”的身份和吴某见面并吃饭。2018年4月许,吴某和“李琰”经过微信聊天后确立了恋爱关系。“李琰”与吴某交往期间,其以弟弟生病、弟弟过世、母亲自杀等事由,告诉吴某其心情不好,并要求吴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为其支付钱款。2019年11月,李琰还以买房为由向吴某借款,并要求转至“沈雨轩”账户。经统计,吴某通过“李琰”所发送的付款码为其支付钱款合计40419.60元,支付宝转账买房借款25000元给沈某某。
2019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又虚构其名字为“程诺”通过微博私信联系陈某,自称在溧阳市地税局上班。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大约半个月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见面后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2月14日,“程诺”告知陈某其怀孕了并要打胎,向闺蜜借了3000元。陈某便向“程诺”的闺蜜支付宝转去4000元。之后“程诺”又与陈某见面几次。大约两个月后,“程诺”再次告诉陈某她又怀孕了,并将几张从网上下载的检测结果为怀孕的验孕棒照片发给陈某。然后沈某某再以另一微信号添加陈某为好友,自称为“赵会勤”。二人成为微信好友后,陈某向“赵会勤”倾诉“程诺”怀孕的事,沈某某又以“赵会勤”的身份告诉陈某她在医院有认识的医生,可以帮陈某处理好将该事情,“赵会勤”找陈某要7000元手术费。之后“赵会勤”就和陈某说“程诺”打完胎了。半个月后,沈某某用“程诺”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在重症病房,然后又以“赵会勤”微信截图下来发给陈某。陈某不知道怎么办,沈某某又以“赵会勤”名义让陈某赶紧处理该事,并让陈某转了五千元,由其带给“程诺”。之后,沈某某又以“赵会勤”联系陈某称“程诺”没有打胎。陈某就联系“程诺”,“程诺”称要生下这个孩子或者要陈某转款8万元。“赵会勤”也向陈某建议花钱息事宁人,由于陈某没有那么多钱给“程诺”,“赵会勤”提出愿意借钱给陈某。2019年5月29日,陈某分八笔转款给“程诺”,合计8万元。至2019年10月,李某某发现被骗后,便告知陈某其女朋友“王婷”与陈某女朋友“程诺”是同一个人。2019年12月份,陈某去到开封市找“程诺”,但是没有找到。之后“程诺”主动联系陈某,“程诺”称会联系律师于陈某签一份协议。2019年12月18日,“程诺”委托律师与陈某签了一份合同,约定“程诺”给陈某1万元。之后陈某为了挽回损失便同意,当日该律师转款1万元给陈某。经统计,沈某某以“程诺”、“赵会勤”名义骗取陈某8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与一名叫程才的退伍军人于2012年12月24日申请登记结婚,期间于2014年生下一子,由沈某某抚养并和其共同生活,二人于2017年11月1日登记离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本案的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10月30日,李某某到防城港市报案称其在网上交往了一个女朋友,后该女友以店面资金周转、怀孕打胎、买胎儿墓地等为由诈骗其12万多元。该局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陈某于2020年8月7日报案至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称被他人诈骗,经询问为李某某被诈骗案同一人。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自行侦查发现沈某某还有诈骗吴某的线索,并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2.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经过初步侦查未能找到沈某某,将沈某某列为在逃人员。2020年9月14日沈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处开封市北站派出所抓获。
3.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逮捕文书,证明沈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9月23日,于同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4.沈某某身份证、高铁票、户籍证明身份前科查询证明,证明沈某某出生于1986年10月12日,无犯罪前科。
5.查询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沈某某没有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20年9月14日,公安机关从沈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手表1个、耳机2部、手串1串、身份证1张、银行卡1张、行李箱1个。
7.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沈某某尿液样本常见毒品成分呈阴性。
8.个人房屋产权信息表、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证明沈某某在郑州市无房产,沈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备案登记购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1元,于2019年11月12日高妮娜名下河南省开封市蔡屯二轻家属楼1单元1
0号转至沈某某名下,面积55.84。
9.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登记声明书,证明沈某某、程才于2012年12月24日申请登记结婚,沈某某一栏婚姻状况显示离婚。其户口本信息证实程才系高中文化,未婚,沈某某为初中文化,已婚,未服兵役,沈某某信息登记时间为2012年10月19日。后二人于2017年11月1日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
10.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原第一五五中心医院)证明、就诊材料,证明沈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入院记录载明,其有过1次人工流产经历,2013年10月21日入院记录载明其孕3次,人工流产1次、孕4月引产1次。
11.禹王台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开封市禹王台卫生健康委员会证明证实开封市光大医院已于2018年12月20日停业。
(二)沈某某诈骗李某某的证据:
1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6年在云南昆明消防高等专科学校读书市,其舍友陈某在网上交往了一个“罗智雪”的女友。2016年4月份,“罗智雪”介绍介绍“王婷”给其认识,“王婷”自称在黑龙江军区黑河市某边防团当兵,之后在2016年6月份其和“王婷”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7月份“王婷”说她因受伤已经退伍了,当月31日,其和“王婷”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其看见“王婷”带来一个男孩,那个男孩叫她妈妈,她称系她哥哥程才的儿子。当时其去到“王婷”所经营的家具店,发现“王婷”发给他人的名片为“沈雨轩”,“王婷”便说他的真名为“沈雨轩”。2016年8月底,其返回学校,“沈雨轩”告知其她怀孕了,还发了一个显示阳性的验孕棒给其。她说身体不适导致她大出血流产,她流产期间因不能经营家具店向其要钱,其给她转款4万多元。其转钱时发现转账账户为“沈某某”,就问她,她说成是她姐姐的名字。之后两年,二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期间多次给“沈雨轩”转款,大约转了5万多元。2019年5月,其休假前,其和“沈雨轩”聊到结婚。其在
休假时去到开封市见面了并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其提出要采取避孕措施,“沈雨轩”说不用,等怀孕了就告诉家里人,然后结婚。后来“沈雨轩”找借口向其提出分手,当时其去找她,要她不要分手,她坚决要分手,其也同意了。到了2019年6月5日左右,“沈雨轩”又说她怀孕了,于是其便去到开封市要求复合,但是“沈雨轩”不同意,让其不要打扰她,她将孩子生出来自己养。其没办法就回到单位,过户“沈雨轩”提出要其每个月给她1千元营养费,其同意了并且每个月都给她汇钱。到了2019年7月10日,“沈雨轩”电话给其领导称她怀孕了,其犹犹豫豫的,要来单位找说法。当时其也同意和她结婚,其就再次过去开封找她。“沈雨轩”提出要拍摄结婚证件照,其也和她拍了结婚证件照和一组婚纱照。之后“沈雨轩”又说小孩有先天缺陷,要流产。2019年8月6日,“沈雨轩”称其做了流产手术,发了一个“五中心医院微创妇产门诊”医院大门的照片给其。当时他称想为胎儿买墓地,其便按照“沈雨轩”的要求给其转款2万元。几天后,其去开封市照顾“沈雨轩”,她又以店铺周转为由,向其要了近2万元。2019年8月18日,其从“沈雨轩”的手机无意中发现她2013年结婚摆酒席的照片,还有她怀孕时与丈夫陈海诺的照片、她和陈某在一起的照片。后第二天其返回单位,并要求她归还期间被骗的钱款,她便说她没有流产,但是其不再相信。其通过支付宝向沈某某转款12万多元、微信转款1万多元,其中2019年说怀孕流产、买墓地、店面周转一共转款4万多元。
1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6年,其和陈某通过加QQ好友认识的,其用“罗小雪”的名字去和陈某聊过天。陈某把其拉到他他们宿舍群,群里有李某某、吴某。之后,其又把另一个QQ号码加入这个群,后来李某某加了其后面这个QQ和其聊天。后面李某某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其告诉李某某其叫“王婷”,其告诉他其当过兵。其在微信群里有发布穿着军装的照片,其军装系向赵小梦借的。2016年6月份,其和李某某确立了男女关系。2016年8月1日其和李某某第一次见面,其抱着其儿子与李某某逛街,其谎称其儿子是其侄子。过来几天李某某来找其
,其和他发生了性关系。至8月底,其告诉李某某其怀孕了,后因先兆流产便去做了人流手术。期间其告知李某某其在流产期间家具店生意不好,李某某给其转了几次钱,也有因信用卡没有钱归还叫李某某转钱的情况。2017年11月其和丈夫离婚了。2019年6月份,其和李某某感情出现问题,其便编造其又怀孕,要求李某某每个月给其转一千多元营养费。后面其和李某某说要将孩子打掉,之后将一个妇产科医院的大门照片发给他,其称在该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之后其和李某某说要为孩子买墓地,李某某便给其转款2万多元。2019年8月14日,二人分手最后一次分手,之后其告诉李某某其没有做人流手术,并发送一张检测结果为怀孕的B超单给李某某,李某某没有相信。
14.辨认笔录,证明李某某能辨认出沈某某、“赵会勤”。
1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QQ聊天截图,证明由李某某提供的沈某某军装照片,2016年至今的部分聊天记录。沈某某的手机号码有155××××2885、XXX、130××××7879、134××××8011。
16.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李某某有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沈某某转款的情况。经统计李某某于2016.9.4至2019.8.17经支付宝转账给沈某某支付宝账户的钱款为231549.80元。于2019年4月17日经POS机消费合计7908元。
17.证明,证明沈某某经查无应征入伍记录。
18.电子数据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沈某某手机iphoneXS进行检查并恢复数据,该电子证据依法提取。电子证据部分内容摘录如下:A.沈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号及部分好友的联系情况与午山王(lzx1029066467)聊天的:(“罗智雪”身份)。与冬冬(niuzenghui95)聊天,疑似谈恋爱;与徐习兵(贝勒爷/xxb119119618)聊天地址: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新苑路消防支队,疑似谈恋爱;与陈德杰(cdj281657488)聊天,疑似谈恋爱;与王志强Timeless.(志强Timeless./Super--119)聊天;与壮(chenzhung951008)暨陈某聊天。与“西西可李(×××)”--李琰;与Idon'tcare(破旧的电视机/wusaihui564311682),受害人吴某聊天。与小丫头片子(那年匆匆/lzx1029066467)---罗志雪,自导自演与“父亲”的聊天记录。与吴某(破旧的电视机/wusaihui564311682),受害人吴某,沐辰以中间人身份为吴某和李琰调解等等内容。
(三)陈某被诈骗部分的证据:
19.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9年初在微博认识一女子“程诺”,自称为溧阳人,加微信后大约半月双方就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便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2月14日,“程诺”告知其她怀孕了,要打掉孩子,向闺蜜借了3000元。之后其向她闺蜜支付宝转账4000元。不久后,“程诺”告诉其她又怀孕,并发给产检报告,并不同意打胎。几天后一个叫“赵会勤”的女子添加其微信,并自称在医院有认识人可以帮陈某解决这个事,后“赵会勤”找陈某要7000元手术费。之后“程诺”再次联系称没有打胎,并要其给她8万元。由“赵会勤”借给其1万元,其再于2019年5月29日分8次转给“程诺”的微信合计8万元。到了2019年10月,“赵会勤”说“程诺”病危,要其转款5000元给“赵会勤”,其依“赵会勤”指示进行转款。2019年10月下旬,李某某称在他女朋友手机里看到其女友和陈某合照。2020年3月份,李某某称他被女友欺骗,并发照片给其,其发现“程诺”和李某某女友为同一人。其一共给“赵会勤”转款12000元。2019年12月份,“程诺”找到其,称会联系律师签一份协议,签完后可以给其1万元,之后其为了挽回损失便同意。
20.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其和陈某通过加QQ好友认识的,其用“罗小雪”的名字去和陈某聊过天。陈某把其拉到他他们宿舍群,群里有李某某、吴某。之后,其又把另一个QQ号码加入这个群,后来李某某加了其后面这个QQ和其聊天。2019年初,其从微博上发现其现任男友李某某的战友陈某账号,便以“程诺”名字私信联系陈某,系苏州市地税局一公职人员,后二人添加微信。至当年春节过后,其去到溧阳市找陈某,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其将一张带血的卫生巾照片发给陈某,称系其第一次。期间,其和李某某依旧保持交往关系。之后,其在与陈某确定关系一个多月时间左右编造其怀孕的谎言,并要陈某给其闺蜜转账3000元,其将自己真名“沈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发给陈某,由陈某给其转3500元。之后其有与陈某见面几次,大约两个月后,其再次告诉陈某其又怀孕了,并将几张从网上下载的检测结果为怀孕的验孕棒照片发给陈某。陈某相信了并想要其将孩子打掉,其再次以另一小号添加陈某,自称为“赵会勤”系一名警察,后陈某向“赵会勤”倾诉该事,其以“赵会勤”的身份告诉陈某其在医院有认识的医生,可以将该事情处理完,后陈某给“赵会勤”转款一万多元。之后“赵会勤”就和陈某说“程诺”打完胎了。之后其以“程诺”名义很少与陈某联系,其就以“赵会勤”与陈某聊天。半个月后,其用“程诺”微信谎称其在重症病房发在朋友圈,然后其以“赵会勤”微信截图下来发给陈某。陈某不知道怎么办,其以“赵会勤”名义让陈某赶紧处理该事,并让陈某转了五千元,有其带给“程诺”。之后,其并以“程诺”微博发了一张怀孕的检查报告,其又用“赵会勤”截图发给陈某,告诉陈某“程诺”没有去打胎。于是陈某就问“程诺”为什么没有去打胎,“程诺”就说想要把孩子生下来,要不就让陈某拿10万元分手费,由“程诺”自己解决这件事,否则其就让陈某的单位的人都知道这件事。陈某就将这件事告诉“赵会勤”,“赵会勤”就让陈某花钱息事宁人。后来陈某同意还钱解决该事,但是陈某与“赵会勤”说没有那么多钱,“赵会勤”就说可以借2万元给陈某。于是其以“赵会勤”名义借给陈某2万元,陈某转给“程诺”微信9万元。因为陈某没有那么多钱,其以“
程诺”名义协商约定9万元。之后陈某还陆续通过微信归还了一万多元给“赵会勤”。
21.辨认笔录,证明陈某辨认出沈某某是“程诺”。
2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截图,证明由陈某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细、转账截图、支付宝、微信个人信息截图,转账情况和陈某所陈述的一致。经统计,陈某2019.5.31转给“赵会勤”110元,2019.5.29收到“赵会勤”转给1.5万元之后转给过往不究合计8万元,2019.2.18转给木子李天使4000元,合计转给舞10520元。
23.电子数据查笔录,通过对沈某某的手机取证,沈某某的IPhone手机内有8个微信登录,包括与陈某聊天的“程诺”身份的微信“过往不纠(微信号为×××)”的聊天记录。
(四)吴某被诈骗的证据:
24.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月份吴某通过“罗智雪”认识李琰,并通过微信和其聊天,2018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1月份分手过一次,由沈雨轩打电话劝和,后2020年7月分手。期间,李琰通过微信上给其发向商家付款的二维码,由吴某扫码付款一共大约六万多元,通过给沈雨轩支付宝转款2.5万元,并称其父亲过世借款1.3万元,该笔款李琰归还给吴某了。
2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陈某把其拉到他们宿舍群,群里有李某某、吴某。其有通过微信名“罗小雪”添加吴某,后面将“罗小雪”的号码注销了。2018年,其和李某某闹矛盾时,其向吴某倾诉,后面聊成闺蜜一样的朋友。吴某来过郑州,其请他吃过饭。吴某有转过2万元给其,是其要买房子,其向他借的钱。其认识李琰,系其女性朋友。
26.辨认笔录,证明吴某能辨认出沈雨轩就是沈某某。
27.吴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李琰给其写的信,“沈雨轩”穿其购买给李琰的消防制服的照片。
28.电子数据查笔录、吴某与李琰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吴某与李琰之间为男女朋友关系,李琰经常要求其帮支付钱款,通过手机发送二维码让吴某支付。沈某某通过手机使用多个微信情况,通过对沈某某的手机取证,沈某某的IPhone手机内有8个微信登录,包括与受害人吴某聊天的“李琰”身份的微信“西西可李(微信号为×××)”,“李琰”父亲身份的微信“感悟人生(微信号为×××)”,与陈某聊天的“程诺”身份的微信“过往不纠(微信号为×××)”的聊天记录。“李琰”身份的微信“西西可李(微信号为×××)”与吴某(Idon’tcare破旧的电视机)聊天记录从2020年6月6日重新添加为好友开始,至2020年9月14日共计3817条聊天记录,聊天时间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都有。“感悟人生”与吴某的聊天记录从2020年1月9日到2020年5月22日共1232条信息。
29.沈某某与其儿子照片、其弟信件,证明沈某某有个儿子;“沈雨轩”在2020年3月4日向其弟弟写信。
30.付款账单,证明经统计吴某所提供的转账凭证,其为沈某某所扫码支付的钱款及转给其2.5万元支付宝钱款,合计为65419.6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沈某某在已婚育有一子的情况下,虚构多个身份先后与李某某、陈某、吴某谈恋爱,在交往过程中,沈某某以经营周转,怀孕、打胎、流产,给胎儿买墓地,其弟弟、母亲去世其心情不好,信用卡逾期,买房子等理由骗取李某某、陈某、吴某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沈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沈某某辩称没有诈骗李某某、陈某、
吴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李某某被诈骗的数额为52502元的意见,经查,经统计,李某某于2016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7日经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沈某某支付宝账户的钱款为231549.80元。于2019年4月17日经POS机消费合计7908元,在此期间沈某某有给李某某转款约20000元,故沈某某诈骗数额为219457.80元。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诈骗吴某5万元钱,该钱是沈某某向吴某借钱买房的,经查,2018年4月,沈某某虚构“李琰”名字与吴某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沈某某以弟弟生病、弟弟过世、母亲自杀、买房等事由骗取吴某钱财。经统计吴某通过“李琰”所发送的付款码为她支付钱款合计40419.6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沈某某买房借款25000元,由于沈某某是以虚假名字与吴某交往,期间沈某某还同时以虚构的其他身份与李某某、陈某交往,故吴某出于受骗才借钱给沈某某买房,该款应当认定为诈骗款。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虽然供述其罪行,但是在后面的供述和庭审时翻供,不能认定为坦白。沈某某的违法所得款,应责令退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扣押手机、手表、耳机、手串、身份证、银行卡、行李箱,为被告人合法财产,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沈某某退赔李某某219457.80元、吴某65419.60元、陈某86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2台手机、1个手表、2个耳机、1串手串、1张身份证、1张银行卡、1个行李箱,返还给被告人沈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樊
人民陪审员潘泽耀
人民陪审员韦良开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朱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