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皖13刑终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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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1、孙某2、赵某3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皖13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某1、孙某2、赵某3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旗、代理检察员张传来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某1及其辩护人沈静波,原审被告人孙某2及其辩护人任彩瑕,原审被告人赵某3及其辩护人潘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9日夜至3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1、孙某2、赵某3与张某1(女,1997年3月1日出生)等人在灵璧县灵城镇新英皇KTV一包厢内唱歌。期间,被告人赵某3在走廊内将张某1拽至新英皇KTV另一包厢内,赵某1也随之进入该包厢,二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将张某1轮奸。唱歌结束后,被告人赵某1、赵某3、孙某2等人又强行将张某1带至灵璧县灵城镇西关凤山旅社内,被告人赵某1采取暴力手段将张某1强奸,之后,被告人赵某3欲上前对张某1实施强奸,因遭到张某1强烈反抗而未果。被告人赵某1、孙某2、赵某3提出让同去的高某2与张某1发生性关系,高某2拒绝。后被告人孙某2在赵某3、赵某1及高某2先后离开房间后与张某1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孙某2从宾馆出来后,张某1随后出来并声称报警,被告人赵某1、赵某3、孙某2及高某2又一同跟随张某1以阻止其报警,被张某1摆脱后,张某1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依据相关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1、赵某3、孙某2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中被告人赵某1轮奸一人二次;被告人赵某3轮奸一人二次(未遂一次);被告人孙某2轮奸一人一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1虽系主动投案,但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赵某1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3参与作案二起,其中一起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3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赵某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对被告人孙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赵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孙某2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被告人赵某3与赵某1、孙某2主观上有强奸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被告人赵某1、孙某2也实施了轮奸张某1的犯罪行为且已既遂。不论赵某3有没有强奸得逞,均应视为赵某3已强奸既遂,应按照既遂犯予以量刑。原判认定赵某3轮奸一人二次,一起为犯罪未遂并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二审请求情况
赵某1上诉提出,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一、赵某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二、赵某1与被害人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主观恶性小;三、赵某1无犯罪预谋,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二审对赵某1减轻处罚。
孙某2上诉提出,张某1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原判认定他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辩护人认为,张某1自愿与孙某2发生性关系,无证据证明孙某2系强奸,张某1如果反抗,孙某2无法完成强奸。
赵某3上诉提出,在KTV张某1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在宾馆张某1拒绝后,他即放弃,没有实施强迫手段,不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赵某3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赵某3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夜至30日凌晨,上诉人赵某1、孙某2、赵某3等人与张某1(女,1997年3月1日出生)在灵璧县灵城镇新英皇KTV一包厢内唱歌。期间,赵某3在新英皇KTV走廊将张某1拽至另一包厢内,赵某1也随之进入该包厢,二人采取暴力手段先后强行与张某1发生性关系。唱歌结束后,上诉人赵某1、赵某3、孙某2等人开车强行将张某1带至灵璧县灵城镇西关凤山旅社一房间内,上诉人赵某1趴在张某1身上,强行将张某1的裙子和丝袜扒掉,赵某3和孙某2各抓住张某1一只手,随即赵某1将张某1强行奸淫。之后,赵某3欲对张某1实施奸淫,因遭到张某1强烈反抗而未果。赵某1、孙某2、赵某3提出让同去的高某2与张某1发生性关系,高某2拒绝。赵某3、赵某1及高某2先后离开房间后,孙某2又强行与张某1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张某1从宾馆出来后,声称报警,赵某1、赵某3、孙某2及高某2又一同跟随张某1以阻止其报警,张某1摆脱后,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二审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一)户籍信息证明,赵某1、孙某2、赵某3及被害人张某1的年龄等身份事项。
(二)到案经过证明,赵某1、赵某3系主动投案,孙某2系被抓获。
(三)情况说明及通话详单证明,被害人张某1拨打110报警情况。
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明,在灵璧县灵城镇凤山旅社的案发现场情况。
三、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提取灵璧县新英皇KTV监控室拷贝监控,制作光盘一张及制作情况说明证明,案发时赵某1、赵某3等人在新英皇唱歌进出案发包厢的过程。
四、被害人张某1陈述,她是2014年11月30日凌晨在灵璧新英皇KTV一包厢和灵璧凤山旅社一楼一房间内被强奸的。赵某1、赵某3、孙某2三人是通过她表姐认识的,但都是普通朋友关系。11月29日晚9时许,赵某1打电话说想让她出来唱歌,因她老公家亲戚正好也找她去新英皇唱歌,她先去了亲戚那个包厢。散场后,她去赵某1他们几个人的包厢,在他们包厢唱歌也喝了一些酒。中间赵某1和赵某3把她强行拉到隔壁的一个包厢。一开始赵某1和赵某3把她按在包厢的沙发上,然后赵某1让赵某3把包厢的门堵上,防止有人来,赵某1抓住她的手把她按在沙发上,用头抵着她的头,想扒她的衣服,这时赵某3也上来抓着她的手,赵某1把她的裤子给强行扒掉了一只腿,然后把她外套里边的打底衫往上扒到胸的位置,把胸罩往上拨了一点,赵某1又叫赵某3去堵门,赵某1想上来亲她的嘴,她咬了赵某1的舌头,然后赵某1就趴在她身上把她强奸。然后赵某3过来,赵某1去堵门,赵某3也把她强奸了。之后,她穿衣服要走,他们不愿意,又把她拉到他们唱歌的包厢,硬让她在包厢坐着,她拿手机想报警,赵某1上来把手机夺走装在口袋里不给她。唱歌结束后,她要走,问赵某1要手机,赵某1把手机给她,她拿着手机往楼下跑,在楼下孙某2上来拽着她要送她回家,她不愿意,孙某2把她拽倒了。之后,赵某1、孙某2上来把她从新英皇门口拽到南边一辆白色的越野车,赵某3已经坐在驾驶座上,赵某1和孙某2硬把她拉上车。上车后,赵某3开车,高某1坐在副驾驶,赵某1和孙某2坐在她的两边拦着她。在车里她一直要回家,他们拉着她不让走,说要送她回家。后他们开车把她拉到凤山旅社后门,开了一楼右边最北拐的房间,赵某1和一个人把她硬架到房间里去的,到房间之后她说要回去,赵某1和孙某2他们把她按在床上,孙某2把她的外套和其自己的外套拿去沾水擦了一下,赵某1把她按在床上扒她裤子,赵某3抓着她的手,孙某2扒她上衣,赵某1趴在她身上把她强奸。之后,赵某1、赵某3、高某1按着她,孙某2也和她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的中间,赵某1、赵某3还有高某1都出去了,她反抗要起来,孙某2两只手分别按住她的两只手,压在她头跟前继续强奸她,之后她穿上衣服就跑出去了。看到另外三个人已经上车等着,赵某1在她后边跟着她,还对她说千万不要报警,她拿着手机往北关住地去,到她住地巷口,她就打电话报了警。
五、证人证言
(一)高某2证言证明,当天他们喝过酒一起去唱歌。到了新英皇KTV唱约两个小时后回家。他们出门上了孙某2的越野车,他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赵某3开车,赵某1、孙某2、张某1坐在后排。他们三个在车里商量说要去宾馆,然后开车到西关桥头东边巷子里的宾馆,到房间后,赵某1把张某1搂到床上,扒张某1下身的衣服,张某1说不行,赵某1把她衣服脱掉,上去和张某1发生了性关系。当时他坐在另一张床边,赵某3坐在他跟前,进房间之后是孙某2从里边锁上的门,孙某2进卫生间去洗了下衣服,几分钟就出来了,出来之后也坐在他们坐的那张床上看赵某1和张某1发生性关系。赵某1发生完性关系后起来,赵某3也想趴上去和张某1发生性关系,张某1不愿意,硬推赵某3,还拳打脚踢,赵某3看不愿意也就没敢硬来。然后孙某2、赵某3、赵某1说让他上,他没上,紧接着他开门出去了,赵某3也跟着出去了,过几分钟赵某1也出来了,他们三个都在车上坐着。过分把钟孙某2出来,张某1也出来了,张某1走到车跟前说:“我要报警,你们几个强奸我。”说过这话转脸就走,孙某2和赵某3让赵某1下去给这女的商量让她不要报警。赵某1就下车一边走一边和张某1商量,他们开车在后边跟着,后来没商量好,这个女的还是要报警。赵某1是怕张某1去找他所以才说他叫“高某1”。
(二)张某2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他去孙某2家喝小孩满月喜酒,孙某2说他们昨天晚上去新英皇KTV唱歌,都喝多了,把一个女的带去开房间了,除了高某2,三个人把女的给玩了。他们让他打电话给张某1,叫张某1不要报警。然后他就给张某1打电话,张某1说已经报警了。
(三)崔某萍证言证明,当晚她在凤山旅社负责登记,凌晨两三时许,四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带着一个小女孩来入住,从旅社南门进来一辆白色的车,下车后三个小男孩在前边走,一个小男孩在后边架小女孩,当时一个人说要开一间最大的房间,她给他们开了一楼103号房间。那个女孩像是喝醉酒了,在门口听到女孩“嗯”、“嗯”的声音。后来她进房间看房间也没乱,就拉开了一条被子。
(四)赵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30日15时44分,赵某3打电话给她说张某1要到公安局去告他们,他们三个喝多了,在新英皇唱歌把张某1给那个(强奸)了。她问是告哪三个?赵某3说是他和赵某1、孙某2。后来她打电话问张某1怎么回事,张某1说现在已经报案了。她给赵某3说事情已经发生,让赵某3换位思考一下,张某1报不报警不是她能左右的。
六、上诉人供述
(一)赵某1供述,2014年11月份,他和高某2、赵某3在孙某2家喝酒,吃过饭他拿手机和张某1聊天,给张某1说去新英皇唱歌,张某1说其在另一个包厢里陪客人,二十分钟后张某1过来,在包厢里喝酒唱歌,中间从吧台回包厢的路上,他看到赵某3搂着张某1进了旁边一个包厢,他也跟着进去了,先是坐在他们边上,后来赵某3让他过去一下,他就去站在门旁边。赵某3趴在张某1身上要脱她丝袜,张某1说不管,赵某3让他上去抓张某1手,赵某3和张某1发生性关系之后,他又上去和张某1发生的性关系,张某1只是嘴上说不行,也没有剧烈反抗,感觉是半推半就。唱完歌后他们在楼下的时候,张某1和孙某2滑倒了,孙某2说去旅社开房间把衣服擦一下,孙某2去开的房间,他扶张某1一起进去的,孙某2进厕所擦衣服,高某2和赵某3坐在右手边的床上。他和张某1在床上发生了关系,孙某2出来后上来摸张某1,后他穿衣服和赵某3、高某2一起出门上车。过有二十分钟,孙某2出来,张某1也出来了,没理他们直接顺着路边走。孙某2说张某1生气了,他们三个让他跟去看看,他下车跟着张某1在路边走,后来张某1走进巷口子里边,他们四个都下车去巷口子里找张某1,转了一圈没找到,他们就走了。
(二)赵某3供述,2014年阴历十月份前后,孙某2家小孩办满月酒,吃过饭孙某2说要请大家去唱歌,赵某1就联系张某1到新英皇KTV去唱歌,到歌厅后,张某1在另外一个包厢唱歌。中间张某1出来去吧台,他和赵某1也出来去吧台,在张某1回包厢的路上,他在走廊里直接把张某1搂进右边的包厢,当时张某1不愿意,他给张某1说找她有点事,紧接着赵某1也进来了。他要和张某1发生性关系,脱张某1裙子和丝袜,张某1拽着不愿意,赵某1上来抓着张某1的手,他把张某1的裙子和丝袜扒下来一点就和张某1发生性关系,然后赵某1去堵着门,怕有人进来。他发生完性关系,赵某1又上来和张某1发生性关系,张某1硬推赵某1,他接着去堵住包厢门,发生完性关系之后他直接进包厢唱歌,唱有一个多小时就散场了。后来也不知道孙某2和张某1身上怎么弄一身泥,孙某2在车上说去西关桥头开宾馆把身上的泥擦擦,他开车带着他们去了西关桥头,孙某2找老板开的房间,进房间之后,孙某2去卫生间擦衣服,没几分钟就出来了。赵某1和张某1在床上,赵某1趴在张某1身上扒掉张某1的丝袜,当时他和高某2坐在床上玩手机,孙某2出来把张某1的上衣给扒掉,赵某1压在张某1身上要和张某1发生性关系,张某1说不想弄就反抗,孙某2当时在张某1左手边,直接抓着张某1左手,孙某2还让他抓着张某1的右手,他就去抓着张某1右手,后来他的手机响了,他去拿手机,高某2看他松手又上去抓着张某1的右手,赵某1就和张某1发生性关系。之后他要上去发生关系,张某1不愿意硬推他,他就没弄。他们三个都说让高某2再上去玩一下,高某2不愿意,他和高某2一起出去了,过十来分钟赵某1出来,又过十来分钟,孙某2和张某1才出来,他们叫张某1上车,张某1不愿意,要报警,赵某1下车跟着她,他们几个开车跟在他俩后边,到三中那里,张某1进巷子跑了,赵某1进巷子没找到,他们几个开车回去了。
(三)孙某2供述,2014年11月底,赵某1、赵某3、高某2等人在他家喝酒,吃过饭赵某1、赵某3让他请唱歌,他同意了,赵某1联系了张某1,他们几个开车到了灵璧新英皇KTV唱歌,过一会赵某1和赵某3带着张某1进了包厢,唱一会他们就走了,到电梯赵某1私下给他说:“俺几个带她(张某1)去开房间,一人给她二百块钱”,他说:“管”。他们就到了西关桥头凤山旅社去开房间,到房间之后他去了卫生间,出来后他看张某1自己躺在床上被窝里,他对张某1说玩一次,给二百元钱,张某1答应,然后他在床上和张某1发生了性关系。出来后赵某1要开车把张某1送回去,张某1不愿意,说给她八千元钱,要不然就告他们几个强奸。他才知道赵某1和赵某3也和张某1发生性关系了。赵某1怕张某1报警,下车跟着张某1一起走,走到北关桥头,然后张某1自己进了巷口走了,他们怕张某1报警跟在后边又找了一会没找到,就上车回去了。
对赵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赵某1系自首,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赵某1虽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侦查机关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上诉人赵某1及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孙某2、赵某3及辩护人提出认定孙某2、赵某3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孙某2、赵某3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人高某2、张某2、赵某等证言证明,且与同案犯赵某1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孙某2、赵某3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赵某1辩护人提出赵某1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上诉人赵某1在新英皇KTV包厢,明知同案犯赵某3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的情况下,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后在凤山旅社,又一次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赵某1分别在两个地方强行奸淫被害人二次,其主观恶性较大,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1、赵某3、孙某2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赵某1、赵某3、孙某2具有轮奸情节,均应依法从重惩处。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审理认为,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加重情节,不存在犯罪既遂、未遂等不同的犯罪形态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当多人欲轮流奸淫妇女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强行进行了性交,其他人还未进行性交的,所有人均构成轮奸。本案中,上诉人赵某3与赵某1、孙某2在主观上都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赵某1、孙某2也实施了奸淫张某1的犯罪行为,因此,应按照犯罪既遂对三上诉人进行量刑。故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赵某3轮奸一人二次,一起为犯罪未遂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人赵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孙某2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刑初2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赵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耀
审判员蔡玉良
审判员徐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