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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

审理法院: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湘09刑初7号

审理经过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公二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兵、邹某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平及其辩护人陈某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兵、邹某花均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12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兵,邹某花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汤某平从自己田地里出来遇到中午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曾某(女,15岁)迎面走来,汤某平意欲对其强奸,趁曾某弯腰捡拾木棍驱赶狗时,走到曾某身后,用掌击中曾某脖子致其晕厥。汤某平背起曾某走到桃江县冶某厂废旧厂区围墙处,从围墙破洞处进入厂区内,趁曾某躺在地上昏迷未醒之际,汤某平脱下曾某的内裤,伸手入曾某上衣内抚摸其乳房,并将生殖器插向曾某阴道口,因汤某平自身原因未插入曾某阴道,在外阴部摩擦后射精。事后,汤某平担心曾某苏醒告发罪行,便拆下曾某书包上的两根背带,另从围墙附近捡来一废旧衣物撕成布条,用书包背带、布条等物将曾某双手反绑在身后,用一根背带在曾某脖子处打结,用力把结锁紧将曾勒死,再用布条将勒住曾某肚子和反绑曾双手的书包背带及布条连接起来。此后,汤某平从围墙破洞口出来原路返回,看到曾某手机遗落在被击倒地点的红薯藤附近,汤某平担心公安机关会对该手机进行定位,于是捡起手机在桃某山红某机械厂附近乘坐的士,要司机驾车送他到冶某厂附近的废弃砖厂,途中,汤某平趁司机不注意,偷偷将曾某手机丢弃在驾驶室旁。13时许,汤某平回了家,等妻子下午上班后,于14点40分许又返回冶某厂围墙破洞处,将曾某尸体扛到废旧厂房附近,找到一口废弃的排水井,将尸体扔进井中。汤某平再返回围墙破洞附近,捡起曾某的牛仔裤、鞋子、内裤等物走到村民邓某普的芝麻菜土内点火焚烧。2015年9月21日,汤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提取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平以暴力方式强奸被害人,事后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汤某平在实施强奸时,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汤某平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汤某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平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汤某平从自己田地里出来遇到中午放学回家的被害人曾某(女,15岁)迎面走来,汤某平意欲对其实施强奸,趁曾某弯腰捡拾木棍驱赶狗时,走到曾某身后用掌击中曾某脖子致其晕厥。汤某平背起曾某走到桃江县冶某厂废旧厂区围墙处,从围墙破洞口进入厂区内侧。曾某躺在地上昏迷未醒之际,汤某平脱下曾某牛仔裤及内裤,伸手入曾某上衣内抚摸其乳房,欲对其强奸。事后,汤某平担心曾某苏醒后告发罪行,便拆下曾书包上的两根背带,用其中一根背带将曾某双手反绑在身后,用另一根背带在曾某脖子处打结,用力把结锁紧将曾某勒死,再从围墙附近捡来一废旧衣物撕成布条后,将勒住曾某脖子和反绑其双手的书包带连接起来。此后,汤某平从围墙破洞口出来原路返回,看到曾某手机遗落在被击倒地点的红薯藤土附近,汤某平担心公安机关会对该手机进行定位,于是捡起手机在桃某山红某机械厂附近乘坐的士,要司机驾车送他到冶某厂附近的废弃砖厂,途中,汤某平趁司机不注意,偷偷将曾某的手机丢弃在驾驶室旁手刹附近。13时许,被告人汤某平回了家,等妻子下午上班后,于14点40分许又返回冶某厂围墙破洞处,将曾某尸体扛到废旧厂房附近,找到一口废弃的排水井,将尸体扔进井中。汤某平再返回围墙破洞附近,捡起曾某的牛仔裤、鞋子、内裤等物走到村民邓某普的芝麻菜土内点火焚烧。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符合生前被勒颈致窒息死亡,属他杀。案发后,被告人汤某平被抓获归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兵(受害人之父)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9日晚上曾某兵到桃江一职高接女儿放学,没接到人,到处找不到,就到派出所口头报了警。他女儿有一个金立直板手机,粉红色,电话无法接通。11日,曾某兵遇到汤某平从砖厂的毛公路出来,汤某平问他和哥哥在那里做什么,还说他前天(9月9日)才从益阳回来。当时汤某平穿黑色长裤、黑色皮鞋、上半身是短袖。左臂上半部分有一条伤痕,脖子也有一条伤痕,估计是2—3天内造成的。9月12日下午,陈某良在冶某厂围墙被破坏的洞口内发现折好的四元纸币,整整齐齐对折两下,是女儿折钱的习惯。9月14日,民警在冶某厂废弃井内发现一具女孩尸体,民警要他去看,女孩尸体腐烂,下身赤裸,上身的穿着他一眼就认出是他女儿的衣服,身形和他女儿也是一样,所以断定被害人是曾某。后公安机关确定凶手是汤某平。9月21日抓捕汤某平。见他用砖头砸民警,民警鸣枪后将其击伤。公安机关从邓某普芝麻土燃烧灰烬中提取的钥匙与我家的钥匙相符,纸片上“莫某春”的名字,是他妈妈的名字。

(2)证人邹某花(受害人之母)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9日,中午曾某没有回来吃中饭,晚上9点曾某兵去学校没有接到他,到处没有找到,曾某一直没有回家,9月10日到派出所请求帮忙,一直没有找到。9日,曾某上身穿红色“快鱼”牌T恤,胸口有白色快鱼图案,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裤子上有装饰的洞,脚上穿紫色系带休闲鞋,背红色双肩书包。

(3)证人陈某良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2日,陈某良和亲戚寻找失踪的表妹曾某,17时35分左右,走到冶某厂围墙边的洞口,正准备爬进冶某厂时,在洞口里侧靠左离墙大概三四十厘米的地上有一块钱,钱是折起来的,折了两下,捡起来后发现是四张一元面值的钱,共四块钱。三张比较新,一张比较旧,钱上有塑料透明胶布。当时钱是湿的。当时有人讲是不是上午来找曾某的人掉的,他们再一仔细看,觉得不对,钱折得很好,是湿的,不像男人身上的钱。后来他拨打了民警的电话,民警要他把钱放回原处,马上派人过来提取。任艳萍讲他见了曾某的班主任,说曾某的一个同学给了她四元钱买奶茶,后来他们找到了给曾某四块钱的那个同学,她是折好了再将钱给曾某的,也是折了两下。当时只有他碰了钱,用双手把折好的钱打开了一些。跟他们一起来找曾某的人围了过来,没有人说掉了钱。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杨某9月9日中午放学之后就一直没有再见到曾某。9月8日19时上晚自习时,曾给她4元钱,要她帮忙买奶茶,但她第二天忘了带,说中午帮忙带,要把四元钱还给她,杨说,你是不是要请客,曾回答说请不起,她又不是土豪,说完又把四元钱放进右边裤袋里。四元钱是面额一元的四张人民币,有新有旧。

(5)证人庞某的证言,证明冶某厂是上世纪70年代成立的。90年代破产。从2012年起停产,是放射区,停产后基本没人进去。12日,公安在冶某厂调查时,他带路,在98区渣库附近围墙那个破洞处找到几根长头发。听说尸体是在98区离子矿车间房的一口流离井里被发现的。这井距离围墙大概100多米,路不好走,长满了草,比较隐蔽。

(6)证人邓某普的证言,证明他有块一菜土在汤某平家附近,距他房屋约50米。他至少有5年没耕种那块菜土,去年有人在菜土里种了芝麻。近段没有在菜土里烧东西,昨天去看了,菜土中央确实有柴火烧过的痕迹,直径约0.5米。

(7)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冬天,他去喝汤永才的喜酒,回家发现钱包掉了,里面有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名片,还有不到1000元现金。汤某平是汤永才的叔叔。结合汤某平的供述,证实汤某平逃亡期间使用秦某身份证购买手机、卡。

(8)证人汤某生的证言,证明2001年,汤某平强行和他搞工程,2006年曾拿出猎枪和手枪威胁他。2015年9月15日7点多,汤某平在电话中对他说:“我杀了人,你晓得不。”又问:“你是求财还是求平安”后来他就把电话挂断了。他把这事告诉了李某华,李马上打了公安的电话。当晚19点多,汤某平又打电话说要给他准备10万块钱。说20分钟后再打电话,14分钟后,给他又打电话,问钱准备好了没有,他说没有,汤说10分钟后再来电话,之后就一直没有接到他电话了。

(9)证人吴某初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9日的时候,具体时间地点他记不清了,他接到一个客人,男的,要他开车送到一职高,还没到一职高,他要从一职高旁边的一条小路下去,在一个废弃的砖厂旁边下的车。等到下午交班之后,主班的司机刘某在乘客的告知下,在手刹后面的发现了一部粉红色的直板金立手机,现在手机交给民警了。

(10)证人吴某中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4日,听说在冶某厂围墙附近找到4元钱。下午2点半左右,他跟曾益某的父亲、曾某林、曾某才等人在冶某厂周边寻找失踪的曾某。在冶某厂的排水井找到了一具尸体,尸体双手在身体下面,上衣撩到了胸部下面,下身没有穿裤子,脖子缩进去了。尸体与曾某外形相似。井是一口红砖井,地面高1.7米,地下深1米多,井口直径1.5米。

(11)证人昌某强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4日21时47分,汤某平用13080579938给他打电话,说要借钱,他说没钱借,汤某平说要汤某生送钱到他这里来,他没有答应。

(12)证人杨某立的证言,证明他是益阳某天城市广场保安。近段时间住户搞装修,进出的陌生人很多。刚他到了2507房,看到窗户没关,进入房间后,看见房间有烟头还有大便。证实汤某平可能曾藏身于此。

(13)证人文某红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9日中午1点20分左右,文某红在回家的路上她碰到了丈夫汤某平,汤当时穿的蓝色或者灰色的上衣,蓝色的长裤,棕色凉鞋或蓝色拖鞋。然后文某红就回家睡觉了,睡了没多久汤就回来了,具体时间不确定。晚上6点半左右回到家,汤某平在吃饭,说晚上要去她爸家里,晚上7点20分,她们到了她父亲那里,9点多回的家。9月10日,早上去上班,汤某平还没起床,中午回家时他在家看电视,晚上6点多,下班回到家时,汤某平在家。9月11日,汤某平讲他明天到益阳文某锋那里去做事,说晚上会回来。9月12日,中午回家的时候,汤某平不在家。晚上,她给文某锋打电话,说汤某平没有睡在他那里。9月13日,中午文某红回家,汤某平没在家,睡觉的时候,汤某平打了个电话,说晚上回家。下班后回到家时,汤某平回来了。9月14日,早上去上班,汤某平还没起床,文某红中午回家时汤某平不在家,文到她妈妈家询问,她妈妈说上午的时候汤某平去田里放了水。

有天晚上她摸到汤某平身上有伤,汤说在家旁边砍杂草时被植物刺挂到,第二天看到汤某平的左手手臂下半部分,有几条伤痕,是红色的。平时汤某平穿白色衣领T恤,下半身一般是蓝色料子裤,喜欢穿凉鞋。

(14)证人王某瑶的证言,证明曾某2015年9月9日11点40分离开学校,下午开始没有来学校了。9月8日杨某给了曾某钱,要她第二天带奶茶,9月9日上午,曾某把钱还给杨某,杨某问她是不是要请自己喝奶茶,曾某讲没钱请客,又把钱收回去了。

(15)证人汤某华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下午4点多,他在田里挖藕,看到了有人向他打招呼,过去发现是汤某平,手里拿着一把柴刀。问他怎么还没有死,汤某平说他拿刀割了自己动脉,但没有把自己搞死。汤某平要他给他买安眠药,他让汤某平在那里等,就到了一职高,给民警打了电话。

(16)证人汤爱某的证言,证明9月9日下午4点11分,汤某平打电话问他去钓鱼不,至今没有见过面。昌某强给他打电话讲,汤某平要他到汤某生那里拿钱给他,但昌没有答应。

(17)证人文某锋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2日上午7点多,文某锋的姑父汤某平来找他借摩托车,9月13日上午11点多,汤某平骑着摩托车到了他这里,文留了汤某平吃了午饭,下午1点汤某平给他姑姑打电话说下午回家,汤某平本打算还摩托车,他看汤要回家就让他骑摩托车回了家。

(18)证人罗某(文某锋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2日上午,汤某平到罗某家,穿一件深色外套,一条长裤。问他们摩托车有用吗罗讲,要用你就骑走。9月13日,汤某平来还摩托车,罗某问是回家吗汤某平说是,她就让汤某平骑车走了。

(19)证人曾某辉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5日6时50分左右,曾某辉在家里吃早饭,有一位陌生男子,长得很像公安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照片(四十多岁,身高1米6左右,平头,穿黄色夹克,本地口音)来到他家,说要去山里挖个洞,想借把柴刀,当时他还给了一根黄色芙蓉王,于是曾就把柴刀借给他了。这名男子跟着两个砍竹子的人进了山,听砍竹子的人讲,在岔路口与他们分开的。

(20)证人李某平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6日下午5点左右,一个陌生男子,大概50多岁,带着一顶鸭舌帽,穿一件咖啡色的衬衣,蓝色裤子。来到李某平的店里问有没有手机充电器卖,他说没有,然后这名男子就走了,往资某区路上走了10米左右,停了下来,回过头来大声问有没有旧充电器,如果有就买一个,他说没有。今天上午村支书拿悬赏通告给他看,才知道上面的人是16日碰到的人。

(21)证人罗某民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6日早上6点,罗某民看见一陌生男子从地坪右边的梯子走上来,对视了一下,那男子往地坪的左边走过去。男子约1.65米,身材偏胖,短发,有胡须,上身穿外套,下身穿长裤,黄色的军跑鞋。10点钟,村上的李某兵在屋后的山里看见那个男子,李某兵还同那男子说了一会话,那男子还带了一顶帽子。11点,郭中廉看见那名男子在他屋边,挖了红薯吃。后他们看了公安机关悬赏通告,发现男子就是通缉的杀人犯。

(二)被告人汤某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9月9日中午,汤某平从家后面的田地里往他家方向走,走到汤某平屋后时看到对面走过来一个女生,上身穿一件红色短袖,下穿牛仔裤,背着一个粉红色的书包。汤某平看见是个女学生,就想强奸她,走到他家附近时,他哥哥汤某平家里养了三、四只狗,那几条狗对着女学生叫,他看到那个女学生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准备赶狗,于是从她侧面一掌打在她的脖子上把她打晕,女学生手上拿着一部手机,打晕她的时候手机掉下来把电池摔开了,汤某平就将手机捡起来装好,但没有开机。然后抱着她从他家旁边的田边往冶某厂的围墙走。走到围墙那边的山上还休息了一阵,后继续抱着她往围墙处走,走到围墙一个破了洞的地方,把她从洞里往冶某厂那边一扔,进洞后在围墙内侧,是一地散落的砖头,女学生头朝洞口,脚朝冶某厂,他从洞口爬进冶某厂后,取下女学生背的书包,脱掉了她的牛仔裤和花色的内裤,女学生发育长了阴毛,他把手从她的衣服下面伸进去摸她的乳房,乳房很小,当时因为人很激动,阴茎没有完全勃起,把阴茎插向她的阴道口,因为不硬插不进去,弄了几下在她的外阴部射了精。后来怕她醒来后逃跑,于是将书包的背带拆下来,和旁边一件衣服连接成两根绳子,用一根绳子将她的双手手腕反绑在身后,用另一根绳子勒住她的脖子勒了一个圈,圈的结在脖子后面,然后用力将她勒死了。从发现女孩到把她勒死,用了约20分钟时间。

勒死那个女孩后,大概是9月9日12点30分,因为怕她的手机能定位,于是汤某平拿着她的手机从村里走出来想坐的士将手机扔掉,但是没有找到的士,就继续往桃某山走,走到桃某山红某机械厂附近的超市,坐了一台本地的士,让的士载他回家,在回去的路上偷偷将女学生的手机踢到了的士司机的座位下面。然后汤某平回了一趟家,再从家里出来时碰到他老婆下班回家,于是他又到了冶某厂围墙的那个洞口,抱起女学生的尸体往冶某厂里面走,走到一个废弃的排水井处时,将她的尸体扔进了排水井。再回到家做饭吃,在做饭时,他老婆正好上班去了,他吃了饭下午就到文某渡他岳父家修压水井去了。

女孩个子不高,加上杀她的那次是汤某平第二次看到她,穿着红色的短袖上衣和牛仔裤,长头发,内裤是一条花裤子,背着一个红色的书包,书包里面有两本书和十几块钱,女学生的书包被他扔进冶某厂里面去了,她的牛仔裤和内裤脱下来后和她的鞋子一起在邓某普的芝麻土里,用一些柴火堆着烧掉了。抛尸的地方是一口废的排水井,红砖井,伸出地面的地方砌的红砖约有一米高,井有一人多深,井口直径至少一米五。

汤某平一开始没有逃跑,知道公安机关找到尸体后,才逃跑的。2015年9月10日他在砖厂围墙处,见到了寻找女学生的家长,是曾某坪村的曾某兵,当时问了他搞么子,曾某兵说找女儿,当时就晓得了强奸并杀死的女学生是曾某兵的女儿,怕他怀疑就说昨天去益阳了。9月11日傍晚,汤某平在家门口吃饭时,见到曾某兵带着民警在找人,主动和他打了招呼。在2015年9月12日的早上,他到益阳某城国际市场他侄儿文某锋店里借了一台男式摩托车,然后他骑摩托车到了灰某港镇街上的一个联通手机店,用秦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联通的电话卡,他的身份证是在几年前他侄儿办酒时在家门口捡到一个钱包里面的,并买了一台100多元的直板手机。他逃跑后就是用这手机卡与别人联系的。9月13日,去还摩托车的时候,侄儿问他是不是要回家,然后让他把摩托车骑回家了。9月14日上午汤看到民警和群众在查找那个女学生,他担心找到尸体,就躲藏在屋外的山凸里,在大概下午3点多,群众说找到了尸体,他就往山里躲藏,在山里躲了一晚,将自己手机扔了,防止公安机关定位。9月15日早上,到半边山的一户人家借了一把柴刀,用于砍山上的刺,当晚就在半边山到花某山一带的山里活动。傍晚,他在花某山项家湾的一小卖部,买了月饼和可乐,还要店老板送他到益阳桥北,老板不答应,晚上,他用联通卡给汤某生打电话,要汤某生给他准备10万元,打完电话后他就关机了。他给汤某生打了几个电话后,汤某生没有送钱。接下来几天,他走路到益阳桥北的某天大酒店施工大楼的25层躲了几天,一直到9月21日早上,回到花某山红莲村,在用矿泉水瓶取水时被人发现,他就往山里逃跑,在山上时,他想到自杀,用柴刀把自己的左手割了一刀,但是没有流血,没能死成。在下午三点多,从他大哥汤某华屋旁下山,汤某华说:你怎么还没死。他说想死但没死成。汤某华走了后,他就往一职高围墙后面跑,在围墙附近躲藏时被民警发现,他马上往自己家跑,经过自己家他接着跑到了冶某厂靠近砖厂的围墙那里,躲了一会就被民警发现,他当时拒捕,几次拿起砖头砸向民警,民警朝天鸣枪,他还是继续用砖头砸向民警,民警就朝他开了一枪,把他打伤了,接着就送他到了桃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三)鉴定意见

(1)物证鉴定书,益公物鉴(法物)字(2015)763号,对被害人子宫、阴道擦拭物进行人精液PSA检测,结果为阴性。被害人子宫、阴道擦拭物、弃尸废井外壁砖头擦拭物、现场围墙缺口处地面毛发未获STR分型。现场围墙缺口处地面的纸币粘取物检出一混合基因型。证明被害人右手指甲检出的基因型,经比对和被害人肋软骨检出的基因型在14个基因座上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02×1019,被害人乳房擦拭物检出的基因型,经比对和被害人肋软骨检出的基因型在15个基因座上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5.27×1019。

捆绑尸体的布带上粘取物、弃尸废井内壁砖头上擦取物检出的基因型,经比对和汤某平血样检出的基因型在15个基因座上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91×1017。

经15个STR基因座检测,在排除同卵双生和突变的情况下,被害人肋软骨与被害人父亲曾某兵血样检出的基因型、被害人母亲邹某花血样检出的基因型符合亲缘遗传关系。

(2)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桃)公(尸)鉴字(2015)第49号,证明尸体仰卧位,双下肢屈曲张开,双手被绑于背后,尸体颈部被红黑相连的尼龙背带绕颈两圈勒住,打结于项背部,末端与一绿色T恤打结相连,再由卷紧的T恤将双手绑于背后,尸体上着红色短袖T恤,粉色文胸,文胸被上翻于双乳房上方,下身赤裸。颈部见一宽4.5厘米的带状索沟绕颈一周,颈部左侧及项背部局部被蛆虫破坏。外阴及处女膜被蛆虫毁坏。该女尸符合生前被勒颈致窒息死亡,属他杀。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证明曾某兵辨认曾某使用的手机(的士司机提供)、证人吴某初辨认被告人汤某平。

(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第一现场:冶某厂厂区东侧围墙有一墙洞,内侧地面上发现四张一元面额的人民币,洞口内侧发现长短不一的毛发。第二现场:厂区东侧废井内。井口直径95厘米、井壁厚24厘米、井口外壁最低距地130厘米、最高距地220厘米,井深370厘米。井口红砖有松动,井内壁东侧呈梯状分布砌有三块凸出的红砖,西侧对应位置有三块红砖凸出,井底南侧距井口310厘米处有一根水泥固定的塑胶管。井底有一具腐败的尸体,呈仰卧位,双下肢屈曲张开,尸体上身着红色短袖T恤,下身赤裸,手臂和颈部被绳索捆绑。第三现场:厂区东侧围墙外的山林东南侧152米处的菜地。对燃烧留存物进行清理,发现钥匙一把、玉观音吊坠一个、拉链头两个、铁纽扣一个、铁文件夹一个、炭化纸片四块(莫某春及英文字样)等。

(五)物证

从厂区东侧围墙外的山林东南侧152米处的菜地燃烧物灰烬中提取的钥匙、含“莫某春”字样的纸片灰烬。

(六)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汤某平的身份信息。

(2)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破案经过。

(3)抓获说明,证明被告人汤某平被抓获归案,曾因拒捕被民警击伤。

(4)住院病案资料,证明汤某平被击伤后在桃江县人民医院的救治情况(既往史:否认精神病史),开放性血气胸、肺裂伤、截瘫、T10骨折、左前臂贯通伤、左腕皮肤裂伤(3CM长刀割后皮肤裂口)、胸壁金属异物(子弹)、头皮裂伤。

(5)通话详单,证明汤某平尾号9938手机通话记录:2015年9月14日21:47拨打昌某强手机、2015年9月15日7:56拨打汤某生手机。曾某尾号1156手机通话记录:最后一次通话在2015年9月8日11:52拨打其父亲电话。

(6)被告人汤某平追逃文书,包括在逃人员登记表、协查通报、悬赏通告。

(7)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5月20日,汤某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7)被害人曾某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曾某于1999年9月25日出生。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平采取捆绑被害人身体,捆勒被害人颈部的方式致其窒息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汤某平杀害被害人曾某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汤某平的多次供述,其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及鉴定意见能够高度吻合,其中尸体检验报告记录的曾某颈部及身体被捆绑的方式、现场勘验笔录锁定案件的多个现场,与被告人供述的作案过程能够相互印证;从捆绑尸体的布带上粘取物、弃尸废井内壁砖头上擦取物上检测到了汤某平的DNA,印证了被告人汤某平杀害被害人并抛尸废水井的事实,认定汤某平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汤某平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认定汤某平犯强奸罪证据不足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平强奸被害人仅有其口供予以证实,系孤证,因此认定汤某平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汤某平故意杀害被害人曾某,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某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某

代理审判员吴某波

人民陪审员许某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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