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法院
(2017)川1621刑初240号
2017年09月13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然犯强制猥亵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岚、陆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然及其辩护人刘成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1时许,李某岳池县路“KISS”酒吧内上班时,被唐某然拉进该酒吧6666包间内,随后被告人唐某然在被害人李某反抗的情况下,仍强行搂抱、亲吻李某,并强抠摸李某下体。被告人唐某然在强制猥亵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李某多处受伤。2017年8月19日,唐某然被岳池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另查明,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唐某然赔偿被害人李某3000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唐某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唐某然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告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活检笔录、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然违背被害人李某意志,强行搂抱、亲吻、抠摸李某下体,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依法制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唐某然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某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唐某然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然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勇刚
人民陪审员黄晓琼
人民陪审员杨玉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