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法院
(2019)川1321刑初104号
2019年04月01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
书记员殷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上厕所的名义来到被害人胡某开设的茶馆中。因张某某看到胡某的乳房大,又见四周无人,遂起意想摸揉胡某的乳房。张某某遂卡住胡某的脖子,把胡某推到茶馆卧室内,将胡某压在其卧室床上摸揉胡某的乳房、阴部。胡某反抗并大声呼救,张某某用手捂住胡某嘴巴时将其嘴唇划了一道红印痕。张某某继续用手掀起胡某的上衣双手摸揉其乳房,并将胡某的裤子脱下用左手食指插入其阴道内进行抠摸。胡某在反抗中大声呼救,张某某便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张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由值班律师见证的被告人张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他人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