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8)苏0583刑初204号
2018年04月17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勤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8年2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勤及其辩护人凌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计某勤在昆山市陆家镇星圃路98号钰立电子公司XXX宿舍,趁被害人裴某熟睡之际,用手摸被害人裴某(男,XX岁)的生殖器进行强制猥亵。被告人计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计某勤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计某勤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计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计某勤适用缓刑以下直至免除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计某勤在昆山市陆家镇星圃路98号钰立电子公司509宿舍,趁被害人裴某熟睡之际,用手摸被害人裴某(男,XX岁)的生殖器进行强制猥亵。
另查明:
1、被告人计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案发后,被告人计某勤赔偿被害人裴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被害人裴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计某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裴某的陈述,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汇款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计某勤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勤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计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计某勤自愿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勤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计某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格、隐私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计某勤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颖
人民陪审员俞惠兰
人民陪审员倪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