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人民法院
(2017)皖0824刑初3号
2017年03月10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1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2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郑某1与被害人张某2是潜山县黄铺镇古墩村人。郑某1的妻子与张某2系堂姐妹关系。2016年8月初,被告人郑某1趁张某2一人在家之际,先后三次白天借故来到张某2家。郑某1从背后抱住张某2,使其不能动弹,用手摸张某2胸部,并用手伸进张某2内裤,用手指摸抠张某2阴部。因被害人张某2反抗、喊叫,被告人郑某1离开现场。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1强制猥亵妇女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郑某1与被害人张某2是潜山县黄铺镇古墩村人。郑某1的妻子与张某2系堂姐妹关系。2016年8月初,被告人郑某1趁张某2一人在家之际,先后三次白天借故来到张某2家。郑某1从背后抱住张某2,使其不能动弹,用手摸张某2胸部,并用手伸进张某2内裤,用手指摸抠张某2阴部。因被害人张某2反抗、喊叫,被告人郑某1离开现场。
另查,2016年8月16日,潜山县公安局接到郑支和报警称,其妻子张某2被他人性骚扰。接警后,民警即前往调查。当日下午,被告人郑某1在村干部郑某2的陪同下主动到黄铺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郑某1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同年8月30日,被害人张某2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郑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张某1、郑某2、郑支和的证言,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被告人郑某1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1以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强制猥亵妇女三次,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郑某1当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潜山县司法局经本院委托出具社会影响评估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1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向东
审判员李润
人民陪审员储成献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余龙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