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2020)苏0803刑初282号
2020年06月17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检刑诉〔2020〕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清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正、检察官助理栾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清趁被害人贾某(女,1948年出生)家中无人之际,溜门入室进入贾某家,将贾某下身衣服脱下,用手抠摸贾某的下体对其实施猥亵。当日晚,被告人孙某清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经鉴定,被害人贾某系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清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贾某陈述,证人杨某、孙某甲、张某、孙某乙、孙某丙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残疾人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刑事谅解协议书、收条,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及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清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清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清猥亵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清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清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倩